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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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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农业资源合理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经区政府研究,在全区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

秸秆是成熟农作物茎叶(穗)部分的总称。通常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菜、棉花、甘蔗和其它农作物(通常为粗粮)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秸秆焚烧严重污染空气,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必须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综合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严禁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大幅减少火灾隐患,保障城乡人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是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循环利用农作物资源、优化人民群众的生态生存空间、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的有效举措。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网站等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秸秆禁烧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要求,积极抵制秸秆焚烧违法行为,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全社会保护良好生态环境、倡导文明生活方式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农委主任、区公安局副局长、区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公安局、区农委、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农委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协调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日常工作。各镇街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的工作。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街是辖区内秸秆焚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疏堵结合的要求,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健全镇街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社、社干部包户的管理体系,层层落实责任,签订责任书。

2.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区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日常检查与查处。

3.农委负责村社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日常检查和查处。

4.环保局负责督促落实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执法。

5.公安局会同环保、市政、农业等部门负责打击环境污染、秸秆垃圾禁烧违法犯罪。

三、严格执法,逗硬考核。

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环保局、重庆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以及潼南区农业委员会、潼南区环保局、潼南区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的要求,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以镇街为单位、村社为单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管理体制。发现露天焚烧秸秆行为要责令立即停止,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等控制秸秆禁烧不力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从严问责。环保、市政、农业、公安等部门应依法依规开展拉网式执法巡查,形成打击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区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镇街、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区政府督查室对此项工作开展不定期的专项督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