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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潼南区第一批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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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优化政务环境,助推潼南经济发展,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潼南区行政许可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编制了《潼南区第一批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潼南区第一批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日


附件
潼南区第一批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名称 审批
部门
申请
条件
申请材料 电 话 受理地点
1 城市拆迁土地房屋注销登记 区国土房管局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审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1份);
4.系拆迁的提交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拆迁房屋明细表及拆迁补偿安置完毕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4551831 国土房管局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
2 土地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区国土房管局 1.《重庆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证书,抵押证书(或不动产证明)原件1份。
4.土地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失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44576503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土房管局窗口
3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区交委 1.《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技术审查登记表》(原件,一份); 
2.《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表》(原件,一份);
3.道路运输证原件、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4.《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原件,一份,)。
44578011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交委窗口
4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签注等级 区交委 1.从业资格证原件(原件,一份); 
2.驾驶证原件(原件,一份)。
44578011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交委窗口
5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备案 区交委 1.《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执业备案登记表》(原件,一份);
2.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3.客运、货运、公交、出租、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驾驶培训教练员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或从“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下载打印件,并签注本人姓名及驾驶证档案号)(复印件,一份);
4.近期一张免冠白底彩色数码照片(原件,一份);
5.继续教育证书(原件,一份);
6.原服务地用工单位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一份)。
44578011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交委窗口
6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证 区交委 1.《重庆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原件,一份);
2.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3.继续教育证书(原件,一份);
4.近期两寸免冠白底彩色数码照片(原件,一份)。
44578011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交委窗口
7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 区交委 1.《重庆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附件一)(原件,一份);
2.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3.客运、货运、公交、出租、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驾驶培训教练员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或从“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下载打印件,并签注本人姓名及驾驶证档案号)(复印件,一份);
4.继续教育证书(原件,一份);
5.近期两寸免冠白底彩色数码照片(原件,一份)。
44578011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交委窗口
8 营运车辆异动 区交委 1.重庆市营运性运输车辆登记表(公司提供,个体经营无需提供,原件,一份);
2.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原件(一份);
3.二手车交易发票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44578011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交委窗口
9 内资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潼南工商分局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原件一份);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一份)(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7)住所使用证明(审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一份);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一份)。
44577335 4457813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工商局窗口 
10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一份);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原件一份);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住所使用证明(审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1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一份);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一份);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一份)。
44577335 4457813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工商局窗口 
10 内资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潼南工商分局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11 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一份);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原件一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原件一份);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一份);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4577335 4457813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工商局窗口 
12 4.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原件一份);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原件一份);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原件一份),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件一份),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原件一份);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4577335 4457813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工商局窗口 
13 (同上) (同上) (同上) 5.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原件一份);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4577335 4457813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工商局窗口 
14 内资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潼南工商分局 公司在其住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1.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一份);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一份);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一份)。
44577335 4457813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工商局窗口 
15 2.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一份);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一份);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4577335 4457813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工商局窗口 
16 3.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原件一份);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4577335 4457813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工商局窗口 
17 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潼南工商分局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1.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一份);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原件一份);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一份);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8)住所使用证明(一份);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一份);
(1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原件一份)。
44577335 4457813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工商局窗口 
18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一份);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一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4577335 4457813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工商局窗口 
19 3.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4)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4577335 4457813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工商局窗口 
20 (同上) (同上) (同上) 4.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原件一份);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原件一份);
(6)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件一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企业法人公章(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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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内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潼南工商分局 1.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一份);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原件一份);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一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
(8)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44577335 4457813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工商局窗口 
22 2.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原件一份);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一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一份);
(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一份);
(9)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原件一份)。
44577335 4457813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工商局窗口 
23 内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潼南工商分局 3.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一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一份);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4577335 4457813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工商局窗口 
24 4.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原件一份);
(4)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件一份);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原件一份);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公章(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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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潼南工商分局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一份);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一份);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一份);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复印件一份);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原件一份);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
(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原件一份);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原件一份)。
44577335 4457813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工商局窗口 
26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潼南工商分局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一份);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一份);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一份);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涉及跨区、县迁移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件一份);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原件一份);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原件一份);
(7)合伙企业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
(8)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原件一份);
(9)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一份);
(10)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一份);
(11)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1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4577335 4457813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工商局窗口 
27 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一份);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原件一份);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一份);
(4)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原件一份);
(6)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件一份);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原件)。
44577335 4457813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工商局窗口 
28 印花税核定调整或取消 区地税局 1.《调整核定征收印花税登记表》或《取消核定征收印花税登记表》;
2.公司授权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
44568997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29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区地税局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 4 份;3.加盖单位公章的安全保证说明;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6.加盖公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4568998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30 企业所得税申报 区地税局 1.盖公章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3份;
2.公司授权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
44599896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31 个人所得税申报 区地税局 1.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3 份;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 B 表)》 3 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3.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收入、财产原值、相关税费的有关资料。 44599896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32 房产税申报 区地税局 1.《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3 份; 2.首次申报或房产、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报送《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 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各 3 份,同时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 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3.授权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 44599896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33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区地税局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3 份;2 .首次申报或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3 份,同时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购地合同、发票等证明土地使用权属的材料;3.授权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 44599896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34 土地增值税申报 区地税局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3.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4.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5.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6.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7.授权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 44599896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35 耕地占用税申报 区地税局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3 份;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4.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提供实际占用耕地的相关证明的材料。 44599896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36 资源税申报 区地税局 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2.授权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 44599896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37 契税申报 区地税局 1.《契税纳税申报表》 3 份; 2.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4599896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38 印花税申报 区地税局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3 份;2.授权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 44599896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39 车船税申报 区地税局 1.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应报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 各 3 份;2.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应报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 各 3 份;3.对于新购置车船,应提供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购置日期的文件;4.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5.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应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原件及复印件;6.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4599896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40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区地税局 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3 份;2.授权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 44599896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41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区地税局 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3 份;2.授权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 44599896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42 定期定额户申报 区地税局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份(增值税纳税人报送, 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 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3 份(消费税纳税人报送,经税务机关 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 3.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 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4.《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 填写);5.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4599896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43 委托代征申报 区地税局 1.《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3 份;
2 .委托代征税款开具的合法凭证;
3.授权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
44599896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44 代扣代缴申报 区地税局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3 份;
2.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应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3 份;
3.授权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
44599896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45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区地税局 1.《资产负债表》 2 份; 2.《利润表》 2 份; 3.《现金流量表》 2 份(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 份(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5. 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各 2 份(视企业 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6.授权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 44581235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46 重大涉税情况报告 区地税局 1.情况报告表;2.相关证明材料;3.授权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 44581235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47 延期申报纳税 区地税局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3.授权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 44586997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48 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 区地税局 1.《退(抵)税申请表》 3 份;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完税(缴款)凭证及复印件; 3.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面说明理由, 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 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4.授权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 44581235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49 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区地税局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份;2.其他证明资料3.授权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 44568997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50 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区地税局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份;2.其他证明资料3.授权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 44568997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51 房产税优惠办理 区地税局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 等);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4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44568997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52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区地税局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 等); 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4.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44568997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53 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 区地税局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加盖公章);2.授权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 44568997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54 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区地税局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2.其他证明资料3.授权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 44568997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55 资源税优惠办理 区地税局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 等); 2.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 损失的证明材料; 3.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44568997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56 契税优惠办理 区地税局 1.《契税纳税申报表》;2其他证明资料3.授权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 44568997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57 印花税优惠办理 区地税局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份;2.其他证明资料3.授权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 44568997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58 车船税优惠办理 区地税局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份;2.其他证明资料3.授权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 44568997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59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办理 区地税局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份;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44568997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60 教育费附加优惠办理 区地税局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份; 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44568997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61 完税证明开具 区地税局 1.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2.授权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
44599896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62 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区地税局 1 .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换开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 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3.重开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44599896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
63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潼南国税局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64 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潼南国税局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2.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65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潼南国税局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66 自然人纳税人登记 潼南国税局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3.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4.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67 扣缴义务人登记 潼南国税局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生本项代扣代缴义务的)。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68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潼南国税局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2.涉及的变更证明材料。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69 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潼南国税局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70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潼南国税局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71 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潼南国税局 1.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72 停业登记 潼南国税局 1.《停业复业报告书》2 份;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3.《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73 复业登记 潼南国税局 《停业复业报告书》2 份。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74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潼南国税局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遗失需登报);3.主管税务所出具的结算资料;4.其他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如发票领购本等)。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75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潼南国税局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76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潼南国税局 1.营业执照复印件;2.开户行报告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77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潼南国税局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原件;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3.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原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78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潼南国税局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合同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79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潼南国税局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合同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80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潼南国税局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合同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外出经营活动反馈表。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81 非正常户解除 潼南国税局 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8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潼南国税局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2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8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潼南国税局 1.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2.营业执照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84 征收方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潼南国税局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备案说明;3.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85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潼南国税局 1.A03050《税务资格备案表》;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3.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86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潼南国税局 1.A03050《税务资格备案表》;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 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87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潼南国税局 1.A03050《税务资格备案表》;2.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3.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该业务的文件复印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4.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 证》复印件;5.符合规定条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88 黄金交易期货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潼南国税局 1.A03050《税务资格备案表》;2.黄金期货交易资格证明材料。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89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潼南国税局 1.A03050《税务资格备案表》;2.从事飞机维修劳务的相关资质材料。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90 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潼南国税局 1.A03050《税务资格备案表》;2.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总和的情况材料。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91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潼南国税局 1.A03050《税务资格备案表》;2.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相关材料。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92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潼南国税局 1.A03050《税务资格备案表》;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93 部分地区国内货物运输服务 、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潼南国税局 1.A03050《税务资格备案表》。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94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潼南国税局 1.A03050《税务资格备案表》;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3.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95 生产销售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潼南国税局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国内自产自销铂金企业提供);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中博世金科贸有限 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进口铂金时提供)。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96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潼南国税局 出口企业: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2 份;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信息中没有银行账号信息或信息需 修改的提供);5.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 提供上述第(2)、(3)项资料。
其他单位: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2 份;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信息中没有银行账号信息或信息需 修改的提供);3.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备案。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97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潼南国税局 必报材料:《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条件报送: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98 汇总缴纳消费税审批 潼南国税局 1.纳税人申请报告;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分支机构或者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99 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 潼南国税局 1.纳税人申请报告;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00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 潼南国税局 1.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2.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3.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4.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5.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记录;6.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01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 潼南国税局 1.实际管理机构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工商营业执照;2.实际管理机构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境内主管控股股东情况说明;4.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5.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6.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7.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8.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记录;9.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10.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 任命、解聘和薪酬等)说明;11.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 或存放地说12.变更理由及情况说明。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02 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潼南国税局 1.纳税人申请办理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应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 同备案登记表》、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复印件、中文译本及相关资料;
2.纳税人申请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应报送《境 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与经营业务 相关的合同复印件、合同中文译本、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 说明等资料;
3.纳税人申请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变更,应报送
《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复印件、合同中文译本等 资料;
4.纳税人申请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款项支付情况备案, 应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付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03 成本分摊协议报告 潼南国税局 成本分摊协议。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04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潼南国税局 1《税务行政许 申请表》;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 ;3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05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潼南国税局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2.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 报表;4.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规避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的情况说明;5.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按照主管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6.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 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7.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8.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 求提供);9.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未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证 据信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06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潼南国税局 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提供:
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2 份;2.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 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3.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4.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5.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07 增值税发票核定 潼南国税局 必报材料:1.A02008《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条件报送:1.税务登记证件;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发票专用章印模。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08 普通发票核定 潼南国税局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税务登记证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09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潼南国税局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2.税务登记证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办理时提供)。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10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潼南国税局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11 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潼南国税局 1.A02008《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12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潼南国税局 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提供增值税 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2.《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13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潼南国税局 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14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潼南国税局 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
2.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15 发票发放 潼南国税局 1.税务登记证件;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 IC 卡。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 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16 发票退回 潼南国税局 1.《发票领用簿》;2.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 IC 卡。退回税控收款机发票的, 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3.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17 专用发票代开 潼南国税局 1.个人房屋租赁:住宅——房产证复印件及房产证原件(或者银行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单位盖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非住宅——房产证复印件;单位盖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大于3万(或季销售额大于9万)住宿、鉴证咨询、建筑除外)代开专票:营业执照复印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D级纳税人代开专票:营业执照复印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税务所盖章的D级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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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代开普通发票作废 潼南国税局 1.发票全部联次(普票3联、专票4联);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个人盖手印,企业盖公章)。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19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潼南国税局 1.暂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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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潼南国税局 1.暂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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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发票验旧 潼南国税局 必报材料:1.A02009《发票领用簿》;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
条件报送:存储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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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潼南国税局 条件报送:1.发票存根联电子数据(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U盘);2.发票存根。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23 发票认证 潼南国税局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2.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24 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潼南国税局 1.《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2.《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3.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及证明;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25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潼南国税局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2份;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同时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26 发票缴销 潼南国税局 1.《发票领用簿》;2.需缴销的发票。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27 增值税发票挂失报备 潼南国税局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28 增值税发票损毁报备 潼南国税局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29 普通发票挂失报备 潼南国税局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30 普通发票损毁报备 潼南国税局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3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潼南国税局 必报: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4.《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5《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条件报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3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潼南国税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用)》。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33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潼南国税局 1.卷烟生产企业应报送: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 3 份;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次年 1 月申报纳税时一并报送《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
2.批发卷烟的消费税纳税人应报送:《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3 份(税款所属期为 2015 年 5月 1 日-2015 年 5 月 31 日);《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 份;《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3.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 发票抵扣联。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 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 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4.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 证》;5.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 书》;6.《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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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酒类消费税申报 潼南国税局 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 3 份;2.白酒生产企业应提供《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3.《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35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潼南国税局 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 3 份;2.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 发票抵扣联原件。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应提供增值税专 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 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代扣代收税款 凭证》;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 款书》;5.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按月报送《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 情况明细表》;6.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按月报送:《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 税款缴纳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的复印件;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认证相符的普通版及汉字防伪版(非 DDZG)增 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7.《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36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潼南国税局 1.《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 3 份;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37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潼南国税局 1.《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 3 份;2.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 发票抵扣联。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 证》;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 书》;5.《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 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38 车辆购置税申报 潼南国税局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 份;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的发 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 构证明;
3.车辆价格证明。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的凭证,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 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4.车辆合格证明。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 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5.符合免(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相关资料;6.免税车辆重新申报车辆,应提供以下资料。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手车销售统 一发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购置税 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7.补税车辆,应提供以下资料: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补税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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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潼南国税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A 类,2015年版)》3 份;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 应报送:总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 10 日内,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 类,2015 年版)》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 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 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分支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应报送加盖总机构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 年版)》(复印件);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 税预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4.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 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5.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40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潼南国税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5 年 版)》3 份;2.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41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潼南国税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各 3 份;2.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 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3.被合并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4.被分立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4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潼南国税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3 份;2.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 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4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潼南国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 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3 份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4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潼南国税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及附表各 3 份;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 告表》及附表各 3 份;3.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 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45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潼南国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 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3 份。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46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潼南国税局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 份(增值税纳税人报送, 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 份(消费税纳税人报送,经税务机关 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3.《营业税纳税申报表》3 份(营业税纳税人报送,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 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4.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 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5.《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 填写);6.《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47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 潼南国税局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3 份。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48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潼南国税局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3 份。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49 委托代征申报 潼南国税局 1.《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3 份;2.委托代征税款开具的合法凭证。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50 扣缴义务人申报 潼南国税局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3 份;2.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应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3 份。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51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潼南国税局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3 份;2.工程(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3.参与工程或劳务作业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际、出入 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52 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申报 潼南国税局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3 份;2.工程(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3.参与工程或劳务作业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际、出入 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53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潼南国税局 1.《资产负债表》2 份;2.《利润表》2 份;3.《现金流量表》2 份(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 份(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5.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各 2 份(视企业 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54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潼南国税局 1.《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2 份;2.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55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潼南国税局 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具体份数根据纳税人合并或分立的数 量确定);2.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56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潼南国税局 承包(承租)协议合同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57 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 潼南国税局 1.《退(抵)税申请表》3 份;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完税(缴款)凭证及复印件;3.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 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58 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 潼南国税局 1.企业关于延期申报的申请。
2.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原因的举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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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核 潼南国税局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3 份;2.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 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需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 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 构证明;3.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下列资料: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还应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及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还应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4.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按下列情形提供资 料: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及副 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5.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按下列情形提供资料: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及副 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车辆购置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6.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60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潼南国税局 《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61 增值税优惠备案 潼南国税局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报送 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62 消费税退税优惠办理 潼南国税局 1.《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 算表》3 份;2.《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3.省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证》(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4.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 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5.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 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 供);6.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 关资料(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7.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 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 供);8.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 售明细表(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9.接受税务机关和海关对产品抽捡的书面承诺(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10.《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11.《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12.《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13.《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 “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14.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的已认证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5.11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 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63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办理 潼南国税局 1.《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
2.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国产车辆,提供合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及产品公告》。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3.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 1 套。
4.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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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潼南国税局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 份;2.《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 份;
3.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 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 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 明。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 机构证明;4.车辆价格证明。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5.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 息单。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 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6.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提供: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分 别提供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或者《驻外使 领馆人员身份证明》、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 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 5 寸照片。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 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 明、本人护照。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 单》。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 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本人护照。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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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潼南国税局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自行申报 2 份,扣缴义务 人扣缴申报 3 份);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自行申报 2 份,扣缴 义务人扣缴申报 3 份);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 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 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 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 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 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 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 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6.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 资料。主要包括: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可提 供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集团股权结构等;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 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 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 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7.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 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 相关证明或资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 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65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潼南国税局
166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潼南国税局 1.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5.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6.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7.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 称等)的说明。8.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9.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10.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 决议文件复印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非自主开发情形时报送)。11.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 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 资料。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1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说 明。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 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 时提供)。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 供)。1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1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该项目文件复印件。获得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运营资质条件 证明复印件。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1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省级或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境内技术转让时 提供)。省级或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向境外转让技术时提供)。16.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 HFC 和 PFC 类 CDM 项目,以及将温室 气体减排量转让的 N2 O 类 CDM 项目的证明材料。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17.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 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 能服务企业提供)。18.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复印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1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企 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代替。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2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22.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2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24.退役士兵就业等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2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 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26.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认定证明复印件。27.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认定证明复印件(软件企业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提供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年审证明资料复印件。28.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 1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说明。 29.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 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30.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 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购买并使用专用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 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 的具体项目的说明。31.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 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 本项优惠时提供)。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67 完税证明开具 潼南国税局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68 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潼南国税局 1.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换开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3.重开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69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潼南国税局 1.自然人纳税人应提供: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 份;
(2)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无住所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 1 年的个人,应同时提交其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 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 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 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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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潼南国税局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3 份;
(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 送中文译本,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只在首次对外支付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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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潼南国税局 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72 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潼南国税局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73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潼南国税局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1 份;2.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 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 他有效机构证明。
3.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以及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 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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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潼南国税局 1.《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2.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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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潼南国税局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 的货物提供);
3.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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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潼南国税局 1.《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3.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4.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 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5.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涉及委托出口货物的企业提供)。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77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开具 潼南国税局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78 《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开具 潼南国税局 1.《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的进货分批申 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79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潼南国税局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不需提供);4.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提供)。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80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潼南国税局 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3.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加工贸易手(账)册原件及复印件;5.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方式出口的,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还须出具说明文件,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81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潼南国税局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提供);3.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82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潼南国税局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83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潼南国税局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84 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补办 潼南国税局 《关于补办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
185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潼南国税局 1.《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原件核对后退还);3.出口货物报关单中非“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或复印件(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免予提供。);4.《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原件
5.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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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 潼南国税局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发票;4.出口合同;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提供);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 企业提供)。 44591122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国税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