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事业单位,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现将《重庆市潼南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重庆市潼南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大事项报告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决策的权力,保障国有资产营运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潼南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第三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及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分为备案事项报告和审批事项报告。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审批事项须经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其中包含需上报区政府批准事项。
第五条 需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事项:
(一)企业年度投资与经营计划,年度生产经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二)企业处置(含转让、调拨、置换、报废、出租,下同)原值(或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下的非房产类固定资产、债权;
(三)内设机构增减,中层干部任免,向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推荐或者更换股东代表(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四)企业经上级有关单位巡查反馈意见报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离任审计报告;
(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情况,发生重大法律诉讼、企业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六)其他应实行备案制的事项。
第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事项需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一)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
(二)章程重要条款修改、股权转让;
(三)会计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单笔10万元以上或者同一年度累计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或者对同一对象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捐赠、赞助事项;
(五)重组、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批的事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上述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区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七条 需报区政府批准的事项:
(一)对外融资规划;
(二)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三)市场化选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500万元以上资金拆借;
(五)处(购)置房产、土地使用权、国有股权(致使国有出资人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原值(或评估值)100万元以上的非房产类固定资产和债权,对外投资(含联建联营、股权投资、债权收购等)以及对外担保500万元(担保公司除外)以上,企业公务用车配备;
(六)同一年度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对同一对象累计50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事项;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报区政府批准的事项。
第八条 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包括报区政府批准,下同)对象为区国资监管机构。
第九条 凡需报告的事项,企业应在事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备。涉及重大紧急事项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凡需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批的事项,区国资监管机构应自收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凡需区政府批准的事项,区国资监管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及时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需以正式文件上报,文件主要包括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纪要、事项说明和其他必需的文件材料。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企业其他事项,由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由企业自主分级分层报企业内部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下”均含本数,所称“以上”均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