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区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

通 知

潼南府办发〔2018〕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潼南区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潼南区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十三五”重庆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我区按照上级相关部门要求,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全区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2283例,涂阳患者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基本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为“十三五”防治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同时,全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耐药肺结核患者例数逐渐增多,耐药肺结核危害日益凸显;学校结核病疫情时有发生;结核病“三位一体”防治服务模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定点医院诊治条件较差,基层防治力量薄弱;大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防范意识普遍不强。“十三五”时期是全区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各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结核病“医、防、管三位一体”防治服务模式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保持高治愈率、减少复、难治及耐药病人的发生,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切实减轻结核病患者负担。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控能力。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加强结防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激励机制,绩效工资额度确定向结核病防治人员予以适当倾斜,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个人防护,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2.推进防治结合,完善防治机制。进一步健全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体系,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及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及健康教育等。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并对居家治疗的患者进行随访管理,对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及处置,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防治工作指导、督导,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等。

(二)早期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重点排查,强化首诊负责制,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断。

2.做好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利用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活动性患者密切接触的学生和儿童、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入监(所)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3.加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筛查。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部分涂阴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

(三)规范诊疗行为。

1.规范结核病诊疗行为。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肺结核诊断标准、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诊疗,落实患者复查和随访检查,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确保完成全程治疗,提高治愈率。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并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病情稳定的患者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

2.加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发现和管理。对发现的耐药肺结核患者及时纳入治疗管理,督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3.加强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结核病实验室相关制度,提高实验室人员业务水平,提高结核病相关检测的准确率和及时性。

4.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卫生计生委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结核病诊疗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将结核病规范诊疗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内容。

(四)加强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开展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治在管肺结核患者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因地制宜逐步提高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限额。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与相应治疗和救助,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对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教育、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完善信息通报制度,提高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在疫情监测、报告等各环节的能力。继续协作开展高中二年级学生结核病筛查工作。落实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员工入职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监管场所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监管场所做好被监管人员的结核病筛查、日常监测工作和患者治疗管理工作,对所有符合规定的结核病病人提供免费抗结核药物,并指导监管场所做好病人全疗程监督管理与疗效观察。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向被监管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告知相关信息落实患者治疗管理。

(七)提高结核病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将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实事,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为确保本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的顺利实施,每年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落实防治责任,完成防治任务。

(二)落实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财政部门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宣传、文化等部门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对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民政部门要制定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人力社保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推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行单病种付费,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扶贫部门负责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加大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各部门要在卫生计生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抓好本地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尤其要做好学校、厂矿企业、流动人口和羁押场所人群的结核病治疗管理工作,防止结核病传播蔓延。

(三)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结核病防治宣传工作中的多部门合作,强化全社会参与。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手机、电视频道、公共交通视频等新兴媒体,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五、监督与评估

区政府督查室将定期组织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探索将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疗保险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区卫生计生委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机构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区政府。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发布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