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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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潼南府办〔2017〕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潼南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潼南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了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及时、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动物疫情,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重庆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部门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

二、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10个以上(含,下同)区县发生,或有5个以上区县连片发生。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15个以上区县发生,或有30个以上疫点。

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在我区发生,或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我区,并继续不断扩散蔓延。

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二)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5个以上区县发生,相邻有3个区县连片发生,或有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8个以上区县发生,相邻有4个区县连片发生,或有10个以上15个以下疫点;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出现并发生流行。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镇街发生,或有20个以上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

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三)较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2个以上镇街发生,或有5个以上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2个以上镇街发生,或有10个疫点。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2个以上镇街发生,或有10个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6个以上镇街发生,或有5个以上疫点。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四)一般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镇街发生,或有3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在14日内有1个镇街发生,或有3个以下疫点。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2个以下镇街呈爆发流行,或有6个以下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6个以下镇街发生,或有2个以上4个以下疫点。

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2个以上镇街呈暴发流行。

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 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三、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区府办联系副主任、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和区农委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交委、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委宣传部、区电视台、区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文广新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等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农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农委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同志担任。

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等的应对工作和日常防控、监管工作;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部门职责

(一)区农委: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开展疫情防治工作;做好疫情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的发展趋势迅速做出全面评估;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提出处理疫情时用于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扑杀补贴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及时通报和上报疫情,积极争取国家的补贴资金;加强对畜禽屠宰企业的监管,督促落实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相关措施,严防疫区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加工、销售环节。

(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突发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体系建设,衔接平衡疫情防控体系项目建设。

(三)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紧急防疫专项资金、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疫点和疫区内动物扑杀补偿经费,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区科委:组织科技力量开展突发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和方法研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科技问题。

(五)区交委:负责优先运送、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区农委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六)区商务局:在疫病流行期间,密切关注群众生活必需品市场动态,做好市场供应工作。

(七)区公安局: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突发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中的违法行为,协助查处经营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利用疫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保障疫点(区)封锁、动物扑杀等疫情处置工作的实施,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查处在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的行为。

(八)区民政局:负责受损人员的安抚救济工作;负责落实疫情处置过程中伤残、死亡人员有关补助、补贴和奖励政策;负责指导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九)区环保局:协助做好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疫区环境监测,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十)区市政园林局:清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行为;负责督促落实广场鸽等市政场所观赏动物的防疫措施;负责对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区水务局:负责告知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对所辖水域、区域所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进行打捞和无害化处理。

(十二)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人间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负责组织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病人的诊治工作;人畜共患传染病在人群中发生时,及时将疫情报市农委,及时采取有关防控措施。

(十三)区委宣传部和电视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十四)区工商分局:强化对进入集贸市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负责关闭疫区内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

(十五)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对动物产品进入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采购、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后的病死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中人用药品、医疗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六)区文广新局:加强信鸽运动项目的监督指导;根据需要暂停信鸽放飞、展览、交易。

(十七)区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十八)区旅游局:负责督促旅游景区做好动物防疫措施落实工作。根据需要督促旅游景区暂停与动物相关的经营活动。

其他部门,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突发动物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五、监测报告

(一)预防预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主体责任,按要求组织辖区实施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督促饲养户按规定接受动物检疫、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免疫、消毒、疫病普查、疫情监测等工作。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辖区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下同)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核准,并立即通报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再按程序向市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动物疫情由区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六、应急处理

(一)疫情确认前的应急处置

1、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或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对发病动物实施临时隔离、消毒,限制动物及动物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

3、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诊断(口蹄疫、禽流感、蓝耳病送市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诊断,猪瘟、新城疫送区动物疫病诊断室诊断)。

(二)疫情确认后的应急处置

特别重大和重大动物疫情,报请市指挥部督促指导控制扑灭;较大动物疫情和一般动物疫情,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实施控制和扑灭。具体应急程序是:

1、认定发生一般、较大动物疫情,由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同时区人民政府发出封锁令;认定发生重大、特重大动物疫情,上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2、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疫情严重程度,向指挥部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3、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召开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情况,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4、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开展疫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的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情跟踪和溯源,及时报告疫情信息和发展情况。

5、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做好封锁期间农贸市场动物产品管理等工作。

6、定时向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报告疫情处置情况。

7、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信息,加强动物疫病的科普宣传,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对疫区进行彻底消毒、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出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终止应急处置。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区级动物重大疫病紧急疫情防治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且安全保险的地方。

(二)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应将突发动物疫情日常管理、应急物资储备、扑杀补偿、疫情处理、监督执法、疫情监测、培训演练等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提供充足资金保障。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三)人员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强化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的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四)技术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支持突发动物疫情样品采集、监测、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先进技术、配备与使用。

八、其他事项

(一)各镇街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的应急方案。

(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本预案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潼南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

 

重庆市潼南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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