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的
通知
潼南府办〔2017〕7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潼南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潼南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完善质量奖励制度,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形成一批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品牌企业,推动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增强我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渝府发〔2015〕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设立的潼南区区长质量管理奖、潼南区区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是区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的最高荣誉奖,主要表彰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加强品牌建设,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总数不超过3个;区长质量奖提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总数不超过3个;参评企业未达到评选要求的,区长质量奖空缺,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在未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入围企业择优产生。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原则:
(一)按照质量管理水平,适当考虑申报单位规模,扶优扶强的原则;
(二)企业自愿申报原则;
(三)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评选对象为在潼南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及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及环境质量的相关企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区长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区长质量奖评选的领导与协调工作。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质监局局长担任,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区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区级各部门、各镇街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区域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的获奖资格。
第九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区长质量奖评审组,具体开展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水平,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方能从事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区长质量奖评审员资格标准及工作守则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申报基本条件
企业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区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和市级监督抽查中,未发现严重质量问题;
(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区长质量管理奖申报表;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评选依据
区长质量奖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的评价要求,对企业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GB/Z19579)。评选获奖企业的得分分值在区长质量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区长质量奖的评选程序包括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料评审、企业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选、社会公示、评选委员会审议、区政府审批、颁奖表彰等十个环节。
第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初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区长质量奖评审员,并组建若干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材料初评,形成初评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七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结合初评报告通过现场核实和评审,形成现场综合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场综合评审报告,提出推荐获得区长质量奖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名单,交区长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审定,并经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后,形成拟表彰的企业名单。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励的企业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经公示通过的获奖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
第四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区长质量奖由区长或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区长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章(杯)和证书。区政府奖励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奖金20万,奖励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奖金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我区产业发展基金、技术改造项目优先考虑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区内各商业银行应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优先提供资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 我区质量检测、计量检定、标准化、特种设备等机构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提供快捷服务,免费提供技术标准查询。
第二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费用和奖金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成为质量倡导者,毫无保留地向其他企业交流质量策略和取得成功业绩的经验,带动全区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5年后,可再次自愿申报区长质量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评选。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可在广告等有关宣传资料上使用区长质量奖标志,但不得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标注区长质量奖标志。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评选委员会审议,报请区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金、奖章(杯)和证书,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
(二)在国家或市级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条 政府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区长质量奖提供方便的,由区政府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区长质量奖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管理制度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