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区建立扶贫济困医疗基金
实施方案的通知
潼南府办〔2017〕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潼南区建立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实施方案》已经区第十七届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潼南区建立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的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区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财社〔2016〕281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建立健全公平可持续性的社会保障体系,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金设立
由区财政局开设扶贫济困医疗基金专户。
二、政策对象
一类: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因病致贫扶贫对象);2015年以来脱贫人口在脱贫攻坚期内,继续享受政策;贫困孕产妇和危急重症新生儿纳入救助范围。
二类: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低保、五保、三无、孤儿(含困境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民政部门建档的其它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9类城乡困难人员。
三、政策内容
(一)救助范围。政策对象中,发生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负费用”)占总费用不超过30%,对其医疗目录外自负费用予以救助(超过30%的,对自负费用30%以内的费用予以救助)。
(二)起付及封顶线。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单次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可享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救助比例。实行分段救助政策。
分段(元) |
重点救助对象 |
其他救助对象 |
3000-10000 |
25% |
20% |
10000-30000 |
30% |
25% |
30000-50000 |
35% |
30% |
50000以上 |
40% |
35% |
注:重点救助对象包括低保对象、五保、城市“三无”、孤儿(含困境儿童)。
上述救助政策,若遇重、特大疾病,目录外自负费用超过总费用30%的患者,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
四、救助流程
(一)采用“一站式”结算。利用现行医疗救助系统,采用“一站式”结算,以方便群众办理。
(二)救助对象导入。民政救助对象→镇街核实分类上报→区民政局医疗救助中心导入系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核→区民政局医疗救助中心导入系统。
(三)就医救济流程“救助对象持卡到定点医院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报表→区民政局审核并结算→报区财政局复核并拨付医疗救助金至定点医疗机构”。
五、筹资渠道
(一)筹资标准。根据市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全区按照救助对象人数人均100元左右标准设立。
(二)资金来源。首次注入基金所需资金由市和区两级财政按照1:2的比例进行筹集。其中:区财政通过统筹市级扶贫、救助等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筹集;市级资金按照区符合政策条件的人数,分线补助到区统一注入基金。以后年度,每年由区本级财政资金安排,也可在市级扶贫、救助等结余资金中补充基金账户,还可多渠道筹措资金,如社会捐赠资金等,保持基金的总体规模。
六、监督管理
(一)管理主体。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区人力社保局、区扶贫办、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管理,共同推进工作。
(二)基金监管。由民政、财政、人力社保、扶贫、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严格把关,正确引导预期。既要让群众得实惠,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又要避免“福利化”倾向,特别是要坚决杜绝骗补、腐败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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