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潼南府办发〔2018〕13号
各建设单位、白蚁防治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白蚁防治管理,规范白蚁防治市场行为,保障房屋住用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和《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白蚁防治的范围
我区城镇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二、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障体系
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负责白蚁防治工程方案审查、施工过程管理、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工程验收和白蚁防治证明等,有效履行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白蚁防治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三、白蚁防治监督管理流程
(一)合同登记与方案审查
1.建设单位在与白蚁预防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提供两图两证,即:项目总平面图、各层标准平面图、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合同和两图两证交区国土房管局住房保障科,对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审查。
2.白蚁防治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和施工方案设计,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施工计划书、施工方案、勘察报告交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住用安全科审查登记。
(二)现场监管
1.合同与方案审查合格后,方能进行白蚁防治,并在实施防治作业前,提前3日将防治作业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姓名、施工人员、联系电话等事项书面函告区国土房管局住房保障科,以便现场监督管理。若临时需要变更施工人员,应及时告知。
2.区国有土地房屋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检查使用药物来源,对施药浓度、施药量、操作规范等进行监督,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DBJ50-034-2004)标准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四、白蚁防治保证金监督管理
为保证回访复查、灭治经费不被随意挪用,各防治单位应将白蚁预防合同中约定白蚁防治服务费的20%提作15年承包期内的白蚁预防工程回访复查和灭治经费,存入白蚁防治监管账户(重庆银行: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750101040008243),资金专项用于承包期内的白蚁预防工程回访复查和灭治工作。各白蚁预防单位对实施预防的建筑物每年必须定期进行回访和复查,发现白蚁应及时灭治,区国土房管局住房保障科对各白蚁防治单位每年回访和复查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保证金本金按14年分批次返还,保证金利息参照银行同期活期利息结算,在合同期满返还。在15年承包期内若发生纠纷,双方通过诉讼解决。
五、白蚁防治预防证明出具
白蚁预防施工完毕,白蚁预防施工单位将施工记录、施工现场图片、按规定提取的防治保证金证明及《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验收报告》提交区国土房管局住房保障科,审查合格后出具《重庆市潼南区城镇房屋白蚁预防证明》。
六、白蚁防治预防合同和证明文件的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在项目销售场所将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向购房人进行公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出具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七、强化白蚁防治市场监督检查
(一)坚持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支持市场主体平等竞争,避免恶性竞争。
(二)加强我区白蚁防治诚信体系建设。各白蚁防治机构应诚实守信,依法办事。白蚁防治机构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签订“阴阳合同”。对不诚信企业一经查实,杜绝进入我区白蚁防治市场。
(三)加强监管,依法履职。区国土房管局依法履行对行业协会、白蚁防治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等相关方面的监管职责,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白蚁防治单位,维护我区白蚁防治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建立健全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管理、白蚁防治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白蚁防治药物管理、白蚁防治施工档案管理、行业自律公约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区白蚁防治行业,保证行业健康发展。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和《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有关规定处罚。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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