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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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

二期工程管理细则》的通知

潼南府办发〔2019〕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

《重庆市潼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管理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

工程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改善我区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 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2016―2020年)的通知》(渝办发〔2016〕2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区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的界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原则、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和谐发展。

二、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鉴于我区属林土交错的特殊地形,公益林不做具体的小班设计。由各镇街根据区下达的管护计划,结合本区域内林分状况确定具体的管护地块。

第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依法筹集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市政府预算安排、区政府预算安排以及通过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筹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第四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五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六条 补偿资金依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的国家公益林森林管护费每亩每年8元。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公益林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每亩每年14.75元,其中集中管护费3元/亩,自主管护费11.75元/亩。

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由中央、市、区共同负担。补偿标准为14.75元/亩,其中集中管护经费3元/亩,自主管护费11.75元/亩。

第七条  补助方式

自主管护费和集中管护费通过区财政委托银行直接发放给林主和管护人员。

第八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自主管护和集中管护。

自主管护支出直接补助给林主。林主按照合同承担管护责任的,将补偿资金支付给林主;林主不能履行管护责任又不愿意委托他人管护的,不予支付补偿资金。自主管护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1.75元。

集中管护支出按每亩每年3元安排。由镇街按村确定管护人员。对支付管护人员劳务费后的其余资金用于管护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补造、抚育及其他相关支出,其资金计划管理实行自下而上的项目申报制,由区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区财政局按照市级批准的财政补偿资金数额安排使用资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5月20日前,向区林业局报送补偿资金和管护费用直补的相关表册。

第十条  区林业部门根据各镇街上报的直补资金发放表册汇总后报区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区财政局根据区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核结果拨付资金。

对国有单位的管护补助支出和集中管护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补偿资金严格实行公示、公告制。镇街申报补偿资金前,应对汇总填列的补偿资金发放清册在镇(村)公务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为管护补偿对象的姓名、管护合格面积、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二条  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各镇街,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国有单位应分别建立健全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政府每年组织林业等相关部门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相关部门对各镇街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检查并统一考核,对森林管护合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镇街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职责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组织实施单位。各镇街应层层建立工作机构,健全管护组织体系。

第十八条  工作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是负责本辖区内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二是负责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村、社山头地块;三是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四是与林主签订补偿协议;五是确定林区集中管护人员并与之签订管护合同;六是对管护站点、人员姓名、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和要求等内容按要求予以公示;七是负责对管护地块的具体规划,对林主、管护地块、面积、补偿金额等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八是负责各类报表的审查、工程区管护工作的监管、每年工程建设的自查;九是负责各村、社林主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十是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档案。

财政局:负责对上资金的争取,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的拨付。

发改委:负责整个项目的审查、监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天然工程建设中社会保险等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督查和考核。

区林业局:负责对工程建设的业务指导,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汇总有关数据,协调区财政局开展直补工作。

金融部门:负责按时对天然林资源保护资金直补到户。

第十九条  森林管护人员职责:

(一)宣传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止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有关情况。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五)制止乱捕乱猎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六)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七)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情况纳入区年终综合目标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执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失效。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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