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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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费

使用管理的通知

潼南府办发〔2019〕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费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费规范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管理费限额

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据实列支,计入项目建设成本。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总额控制数费率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区级审批项目建设管理费由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概算审查时按规定严格把关,并在概算批复中明确额度。市级及以上审批项目建设管理费按批复的额度执行。

二、建设管理费使用范围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类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项目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三、代建管理费使用要求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和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设管理费之和不得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单位必须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协议,对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代建管理费用等进行明确约定。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和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原则上按7:3的比例确定,具体由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后,在代建协议中予以明确。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代建工作实施绩效差的,要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四、建设管理费拨付

项目建设管理费使用由建设单位按概算批复限额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按工程建设进度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至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其代建管理费经项目主管部门按工程建设进度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代建单位。

五、建设管理费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相关财务规定要求,加强建设管理费的使用管理。主管部门和代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自按规定用途和限额使用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不得随意突破建设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支出限额。不按规定使用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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