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潼南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音频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自然资源部《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及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工作要求,结合潼南区实际,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潼南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共十章,分别为总则、入市主体、入市途径及条件、入市方式及程序、续期及收回、转让出租和抵押、收益分配管理、服务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总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推进本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农民集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监督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情况。
(二)入市主体。为具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三)入市途径及条件。入市途径为直接入市和调整入市。入市土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清晰,依法登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取得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
(四)入市方式及程序。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入市。入市程序包括入市前期工作、方案编制、入市决策、入市核对等。
(五)续期及收回。使用期限届满的,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续期。使用年期届满前,土地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七)收益分配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入市及后期转让环节,入市主体、转让人应当向国家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
(八)服务监管。“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开发利用的法定依据。区人民政府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行计划管理。
(九)法律责任。违反相关规定,对入市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国家及产业准入政策,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土地使用标准,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十)附则。入市试点期间,如国家或重庆市出台新政策,新实施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或重庆市的新政策执行。
三、相关问答
问:入市主体有哪些?
答:具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其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依据不动产登记结果确认。入市前,土地所属村(组)集体应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
问:哪些土地可以入市?
答: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商业、工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问:入市流程有哪些步骤?
答:详见入市流程图。
问:入市方式有哪些?
答: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入市,其中出租年限最高不超过20年。
问:土地入市成交后可以改变规划用途吗?
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的,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交易合同,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集体经济组织补缴土地价款,集体经济组织补缴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