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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3-11-15

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政策解读

由于《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潼南府发〔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的政策依据出现变化,为适应新形势,落实新政策,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对《办法》开展了修订工作。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依据

《办法》至2021年执行以来,有效推动我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建设工作,但随着中央和市政府相关政策的调整,《办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奖补部分逐渐与上级政策文件精神相悖。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激发创新活力,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高价值发明专利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对《办法》知识产权奖励补助部分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只涵盖了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内容,围绕国家、市相关政策要求,调整降低了相关奖励资助金额,共修改调整了14条(《办法》修订内容对照表)。一是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金额降低,发达国家国外授权专利资助从原来的3万元/件降为2万元/件,其他国外授权专利资助从原来的2万元/件降为1万元/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从原来的1.2万元/件降为0.4万元/件,均按每年25%递减;二是质押贷款资助从原来每笔贷款的利息补贴修改为每笔质押贷款中产生的保险费、评估费的补贴,补贴金额下降;三是其他条款根据相关规定提法有微调。


《办法》修订内容对照表

编号

原文条款

原文内容

修改方式

或内容

修订后条款

修订后内容

1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质量强区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发挥品牌引领、标准创新、知识产权驱动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制定依据替换为最新文件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质量强区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发挥品牌引领、标准创新、知识产权驱动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23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价值发明专利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第三条

设立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遵循专款专用,一次性奖励资助原则。奖励资助按照“同时同类从高”原则,对在以后年度获得更高级别的奖励资助,按照补足差额进行奖励资助。

删除后面部分内容

第三条

设立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3

第四条

在潼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简称单位,下同)、商标、专利权利人或个人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励资助。

将“在潼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替换为“在潼经营的”;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潼经营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商标、专利权利人或个人。

4

第十条

新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奖励30万元;新获地理标志注册的,每件奖励10万元。
对在辖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新获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给予0.5万元/件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单一国家商标国际注册的给予1万元/件奖励。

将国内商标和国际商标注册奖励资助拆分修改为两条

第十条

新获“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单位,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获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商标,既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又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新获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单位,给予0.5万元/件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最多奖励5万元;对单一国家商标国际注册的给予1万元/件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最多奖励10万元。

5

第十一条

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奖励。对新获国内发明专利(包括港澳台地区)授权的,给予一次性1.2万元/件资助。

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奖励。对新获得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六国其中一个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件资助,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件资助,同一个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只对该发明专利在其中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得的发明专利进行资助。

鼓励企业向区外引进发明专利技术并加以实际转化运用,对引进的发明专利并加以实施运用,经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给予一次性1万元/件的资助。

跨年度专利,资助时间以申报时间为准。实用新型专利不再资助。

依照上级文件要求进行了降低修改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资助奖励。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资助0.4万元/件;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美、日、韩、欧洲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

同一个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对发明专利的资助奖励,以前款标准为基数,每年降低25%,到2025年底全部取消(即2026年起获得的专利授权不再资助)。

鼓励企业向区外引进发明专利技术并加以实际转化运用,对引进的发明专利并加以实施运用,经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给予一次性1万元/件的资助。

6

第十五条

支持单位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开展贯标工作的,经评审通过后,可享受贯标奖励政策。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内容微调

第十六条

支持单位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开展贯标工作。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且拥有有效的知识产权6件及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3件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7

第十六条

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贴息,贴息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每家单位累计贴息资金不超过20万元。

区财政建议变贴息为按比例补贴评估费和保险费

第十七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单位(个人),每笔贷款给予评估费和保险费各50%的补贴。

8

原文第三条资助原则调整到附则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符合区级其他优惠政策或不同级次认定的,按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9

第十七条

申请奖励资助的单位(个人)或商标、专利权人须在次年的3月前向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上报区政府同意,奖励资助经费由区财政安排。

修改调整申请原则

第十九条

奖励资助申报采取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次年6月前向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工作办公室申报奖励资助,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10

根据信用建设要求添加申请资料要求

第二十条

申请奖励资助的单位(个人)或商标、专利权人应信用良好,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违法失信记录。

11

第十八条

单位(个人)或商标、专利权人应对所提供申请奖励资助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经费一经查实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内容不变,调整为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个人)或商标、专利权人应对所提供申请奖励资助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经费一经查实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2

第十九条

重庆市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具体申报流程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结合原文第十七条内容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具体申报流程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奖励资助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13

第十一条

第四款跨年度专利,资助时间以申报时间为准。

调整资助时间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其资助政策按照原资助标准执行。

14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质量品牌奖励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办〔201774号)同时废止。

实施、生效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发〔20211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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