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3-05-19


为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2023年5月16日,潼南区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潼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潼府发﹝2023﹞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并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细则》)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4月19日正式实施。据市级文件规定,区县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征收补偿规范及标准。

潼南区《实施办法》的制定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潼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潼南区城市管理局、潼南区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潼南区大佛街道办事处、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潼南区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潼南区工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积极参与,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补偿标准》(讨论稿)。在反复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在政府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召开专家论证会研究,征求公众代表意见等,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经潼南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发〔2023〕6号)于2023年5月16日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以《市细则》为框架,共六章61条。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部分(9条)。明确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征收工作经费来源、档案管理等内容。

2.征收决定部分(16条)。明确了房屋征收计划、房屋征收申请、初步审查、确定征收项目及其范围公布、暂停办理手续、调查登记、补偿方案起草与征求意见、风险评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旧城区改建预先签约,以及征收决定备案和公告等环节内容。

3.补偿程序部分(8条)。明确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签订补偿协议(完善预签协议)、履行补偿协议、下达补偿决定、房屋权属注销等内容。

4.补偿政策部分(14条)。针对征收补偿中涉及政策性问题,明确了房屋用途认定方式、补偿方式、补偿科目、公房补偿、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补偿、公摊补助、住房保障、住宅及非住宅的产权调换、房屋维修资金交纳、公共服务保障等内容。

5.征收评估部分(10条)。根据《市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操作实际,对评估机构的遴选确定、业务行为、评估费用,复核评估及其鉴定程序、鉴定费用支付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6.附则部分(3条)。主要明确了计算单位和实行时间。

三、政策问答

问: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部门和实施单位是哪些?

答:《实施办法》明确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区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和各征收项目工作组(或指挥部)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委托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承担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

问: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要如何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您需要配合征收部门进行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提供相关权证及规划和建设手续资料等)、参加评估机构选定工作、了解征收政策、参与预签约或正式签约、领取征收补偿款或配合办理安置房相关手续、履行搬迁义务等工作,征收期间您可以关注征收现场相关公示文件,也可咨询现场工作人员。

问:我的被征收房屋实际用于经营,证载登记用途是住宅,怎么补偿?

答: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而实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按照住宅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明一致,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连续合法经营2年以上并能够提供相应完税凭证的,可以结合实际用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问:我区旧城改建项目预签协议的比例如何制定?

答:根据《市条例》和《市细则》规定了旧城改建项目签订预签协议的户数占比不得低于80%。根据我区自身工作实际,为更好的体现旧城改建的“自愿性、主动性”,《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签订预签协议的户数占比不得低于80%,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政策原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