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潼南城区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年11月29日,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潼南城区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潼发改〔2022〕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背景
近年来,随着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需求同步激增,虽然停车设施规模持续扩大,但仍存在供给能力不均衡的问题,随之而来的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凸显。合理调控公众出行、停车需求,鼓励公交优先选择公共交通等绿色出行方式,是缓解交通拥堵状况的重要途径。适当调整路内停车收费水平,利用价格杠杆调控出行停车需求,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有利于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我区2元/次的现行机动车路内停放标准已执行多年,存在低于路外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情况,不利于合理使用路内停车资源和路外停车设施。为体现道路交通资源的稀缺性和提高路内停车泊位的周转率,适当提高路内停车成本,是缓解交通拥堵而采取的一项配套措施。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2〕1号)等规定提出的“路内高于路外”的差别化定价原则,同时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差距,有利于引导公众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我区自2020年初启动路内停车收费标准调整工作,期间经历了新冠疫情防控的各个阶段,也充分考虑了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在法定定价程序已完成较长时间和国家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执行期间,如有暂缓、延期执行相关政策或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36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5.《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2〕1号)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停车位的名称。根据《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36号)等相关规定,将现行“临时占道停车位”规范名称为“路内停车位”。
(二)明确差别化收费原则。按照路内高于路外、重点管理区域高于一般管理区域、白天高于夜间等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确定差别化收费区域。按照相关规定,兼顾区域功能定位与保持道路交通畅通,将差别化收费区域分为“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确定路内停车差别化收费时段。由于城区交通早晚高峰机动车通行量大,为进一步疏导早晚高峰道路交通拥堵压力,将差别化收费的时段调整为白天7:30(含)至20:30(含),夜间20:30至次日7:30。
(五)调整白天时段路内停车收费标准。考虑路内停车泊位作为城市停车系统补充的功能定位,适当提高路内停车收费标准,引导车辆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调整城区白天时段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重点管理区域1元/半小时.泊位;全天收费时段内连续停车封顶收费20元/次·泊位。一般管理区域0.5元/半小时.泊位;全天收费时段内连续停车封顶收费10元/次·泊位。
(六)新增设置免费停放时间。按照市级政策规定,路内停车泊位增设不超过15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满足公众的路内临时停放需求,同时引导车辆即停即走,减少道路交通资源占用时长。
(七)规范计费方式。根据《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36号)关于“路内停车位管理单位不得将路内停车设施固定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规定,明确路内停车收费不得采取按月、按年等方式计费方式,避免部分车辆对道路交通资源的不公平、不合理占用。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不调整城区夜间时段路内停车收费标准。由于城区部分区域路外停车设施数量不足,需要路内停车泊位补位满足周边居民夜间的基本停车需求,加之夜间道路相对畅通,暂不调整城区夜间时段路内停车收费标准。
(二)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综合土地开发强度、区域功能定位、公交发展水平、路网容量、道路交通拥堵情况以及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泊位数量等因素进行划分并向社会公布。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路内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明码标价方式的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将收费主体、价格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范围、市场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五、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潼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潼发改〔2014〕73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