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完善潼南区医疗救助制度,积极推进我区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2021年12月27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一、有关修订背景
国家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保障,通过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提高医疗救助待遇水平、管理服务能力,以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制度优势,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是医疗救助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
2014年,国家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享受医疗救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021年11月26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出台《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 6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资助参保对象和标准进行调整。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从四个方面明确了我区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资助对象范围
资助对象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一至四级持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对象及子女,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
(二)明确资助标准档次
1.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资助。低保对象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90%资助,低保边缘户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70%资助。
2.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资助,其中老复员军人自愿参加二档的,按二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资助。
3.一、二级持证残疾人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90%资助;三、四级持证残疾人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60%资助。
4.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本人参保的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80%资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对象及其子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本人参保的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资助。
5.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70%资助。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分别按100元、5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2024年按规定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一、二级持证残疾人,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二档的,统一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其他人员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二档的,仍按照一档相应标准比例进行资助。资助对象是多重身份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三)明确资助时段
第一阶段:集中参保时间的参保资助。即上年的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该阶段为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资助批量办理。
第二阶段:当年参保时间的参保资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当年的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该阶段为每月办理。
低收入人口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资助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参保财政补助部分,由区财政另安排专项资金落实。
(四)明确资助流程
1.数据提供。困难群众对象认定部门于集中参保时间开始的上月(即8月)底前,将本部门确认的符合资助条件的人群身份标识,批量提供医保部门,作为集中资助参保对象数据。对9月1日后新增的资助人群身份标识,根据资助时段于每月20日前按月提供医保部门作为当年资助参保对象数据。
2.实施资助。医保部门将困难群众对象认定部门提供的资助人群身份标识,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做好标识并实时传递给税务部门,作为配置资助参保对象缴费标准的依据。税务部门根据传递的身份标识信息生成参保个人应缴费数据进行征收。
资助参保缴费期截止后,税务部门将系统内带资助标记且已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应资助金额等资助信息分别提交资助参保部门。资助参保部门根据人员分类向税务部门划拨资助款。
三、关键词专业词解释
1.过渡期:指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规定的5年过渡期(即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 日止)。
2.低保边缘户: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规定,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3.脱贫不稳定户:指属于原贫困户中已脱贫,但是收入不够稳定的易返贫致贫户。
4.边缘易致贫户:指不属于原贫困户中已脱贫,但是收入不够稳定的易返贫致贫户。
5.突发严重困难户: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
6.稳定脱贫人口:指2020年前所称“脱贫户”。
7.低收入人口: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7类人员统称为低收入人口。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1.资助对象增加。新增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稳定脱贫人口。
2.资助标准调整。低保对象由一档全额资助调整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90%资助;持证残疾人由一档全额资助调整为一、二级持证残疾人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90%资助,三、四级持证残疾人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60%资助;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贫困户(不含未享受政策的稳定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参保的,按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 “一档”标准的70%实行定额资助调整为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70%资助,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分别按100元、5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2024年按规定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3.资金来源调整。低收入人口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资助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参保财政补助部分,由区财政另安排专项资金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