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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的对象认定方式、扶助金标准等政策

日期: 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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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扶助政策

政策标准:

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6720元。从201811日起执行

享受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残疾家庭具有本市户口;

3.本人及配偶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 19331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提供材料

1.申报表;

2.本人、配偶和子女身份证及户口本;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有关证明;

4.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部队确定的残疾等级在申报时须重新认定;

5.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材料;

6.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7.银行账号复印件。

办理时间

申报为即时申报、变更、退出,在每年11日至331日办理。

办理地点

户籍地村级报在地,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户籍地申报。

办理流程

1.本人向村级网上申请,打印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

2.由村(居)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网上审批。

3.镇街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网上初审、镇街分管领导签字。

4. 区卫生计生委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网上终审,区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签字。

 

重庆农村四级残家庭

政策标准

重庆农村四级残家庭父母每人每年6720元。从201811日起执行

享受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四级残疾家庭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

4. 19331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

提供材料

1.申报表;

2.本人、配偶和子女身份证及户口本;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有关证明;

4.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部队确定的残疾等级在申报时须重新认定;

5.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材料;

办理时间

申报为即时申报,变更、退出,在每年11日至331日办理。

办理地点

户籍地村级报在地,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户籍地申报

办理流程

1.本人向村级网上申请,打印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

2.由村(居)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网上审批。

3.镇街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网上初审、镇街分管领导签字。

4. 区卫生计生委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网上终审,区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签字。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政策

 

政策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8400元。201811日起执行。

享受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市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

4.19331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提供材料

1.申报表;

2.本人和配偶身份证及户口本;

3.结婚证、离婚证明等材料;

4.死亡证明;

5.银行账号复印件。

办理时间

申报为即时申报,变更、退出,在每年11日至331日办理。

办理地点

户籍地村级报在地,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户籍地申报。

办理流程

1.本人向村级网上申请,打印申请表,填定相关内容。

2.由村(居)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网上审批。

3.镇街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网上初审、镇街分管领导签字。

4. 区卫生计生委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网上终审,区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签字。

 

(以上内容根据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渝卫发2017122号)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