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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微型企业扶持政策指南

日期: 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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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申报指南

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中小企【2018】21),微型企业可享受的扶持政策如下:

一、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培育及成长奖励

(一)支持对象

建立万户规模“重庆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将成长型微型企业纳入培育库进行培育,促进其提质增效发展。

(二)培育措施

1.由市、区县两级工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跟踪监测重点帮扶。

2.给予每户最高50万元的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商业贷款贴息、会展补助等政策扶持。

3.优先推荐入驻重点微型企业孵化平台、参加微型企业提质培训以及其它帮扶对接活动。

4.按科技信息和节能环保类、文化创意类、制造加工类、批发零售类(含电子商务)、服务类、农业类等6大类行业(分类见附件1),对库内企业进行年度评价,分行业对排序靠前的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成长奖励。

(三)申报条件

1.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

2.建立了企业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有进销台帐等财务核算基础资料。

3.申报时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工商部门“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

4.上年度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

5.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6.从业人数5人以上,或有1人以上由本企业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

(四)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微型企业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http://www.cqwq.gov.cn)注册登录,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出入库申请。同时准备以下申报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1.向税务部门提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2.能证明企业上年度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纳税申报表或缴税凭证等证明材料中任意一种;

3.从业人数需提供记载企业从业人数的上年度相关财务资料;社保缴纳情况提供社保费缴纳凭证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材料中任意一种。

4.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五)申报时间

成长型微型企业申请入库培育采取集中申报与动态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集中申报时间(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集中申报结束后企业仍可提出入库培育申请,纳入次年奖励评价范围。

二、商业贷款贴息

(一)支持对象

对微型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不含各类政策性贷款)给予贴息。

(二)申报条件

1.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

2.微型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的银行获得贷款,上年度还本付息。

3.申报时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工商部门“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

(三)贴息标准

按上年度末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微型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户微型企业享受贴息政策最多两年。贷款逾期发生的利息不予贴息。

(四)申报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1份。

2.贷款合同、偿还本息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各1份。

3.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同时提交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企业。

(五)、申请程序

微型企业的商业贷款还本付息后,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http://www.cqwq.gov.cn)填写《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并按系统要求准备和递交申报材料。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7月31日)。

三、成长扶持贷款

(一)支持对象

已纳入重庆市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的微型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二)项目内容

1.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多次贷款,但贷款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2.执行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点。

3.由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贷,由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且不收取其他费用;也可由成长型微型企业直接向银行提供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

4.实行“先付后贴”,即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根据贷款合同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息后,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对贷款逾期的,不予贴息。

(三)申办流程

1.贷款办理程序

(1)申请贷款。成长型微型企业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填写《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申请表》,并选择贷款申请银行。银行接受贷款申请的,指定业务负责人直接与企业进行对接。不接受申请的予以驳回,企业可重新选择银行申请。

(2)担保及放贷。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贷款申请企业同步进行调查、审查、审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借款人。银行于贷款发放后1个月内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系统中填报《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发放反馈表》进行备案。

2.贷款贴息程序

(1)贴息资料报送。微型企业贷款还本付息后3个月内,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填写《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附件),并下载打印加盖鲜章后,连同贷款合同、偿还本息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报送至区县工商部门。

四、会展补助

(一)支持对象

对成长型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给予展位费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已纳入重庆市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的微型企业。

2.微型企业参加市级部门主办或指导的全市性及以上规模的会展活动,且所参加会展活动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3.申报时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工商部门“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

(三)补助标准

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纳展位费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费用,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申报材料

1.加盖企业鲜章的《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申请表》1份。

2.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3.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发布的会展活动通知或邀请函等资料复印件。

4.会展活动全景照片和参展企业展位照片各1张。

5.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同时提交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企业。

(五)申请程序

微型企业参展前,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http://www.cqwq.gov.cn)填写《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申请表》,区县工商局微企科根据其填报情况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反馈申请企业。通过备案后,企业将《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申请表》下载打印,在参展时将申请表交会展活动承办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会展活动结束后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微型企业所在区县工商局。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7月31日)。

五、微型企业孵化平台运营绩效奖励

(一)申报对象

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规定报送监测数据资料,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微型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微企园)、微型企业特色村(以下简称微企村)。

1、微企园

(1)园区用于微型企业孵化的场所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2)现入驻微企园经营的微型企业30户以上,微型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

(3)有微企园管理、财务核算、统计监测制度,有微企园扶持政策、孵化协议、微型企业准入退出标准和考核评估等办法。

(4)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团队,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

2、微企村

(1)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2)现有开展经营的微型企业30户以上,微型企业占开展经营企业总数的70%以上。

(3)有微企村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统计监测等制度。

(二)奖励标准

从2018年起连续3年对全市微企园和微企村进行运营绩效评价。每年根据运营绩效评价和综合评审结果,对全市排名前10位的微企园和微企村分别给予不同等级奖励。对微企园前3名各奖励200万元,4—6名各奖励180万元,7—10名各奖励160万元。对微企村前3名各奖励80万元,4—6名各奖励60万元,7—10名各奖励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以下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1、微企园

(1)重庆市微型企业孵化园运营绩效奖励申报表(附件1);

(2)加盖公章的微企园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政府同意使用场地证明)复印件;

(3)微企孵化园现入驻经营的微型企业名单(附件2);

(4)加盖公章的微企园开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区县政府及乡镇、街道开办的除外);

(5)加盖公章的运营机构从业人员和创业导师名单;

(6)加盖公章的相关制度及协议(复印件)等材料;

2、微企村

(1)重庆市微型企业特色村运营绩效奖励申报表(附件3);

(2)微企村开展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名单(附件4);

(3) 加盖公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名单;

(5)加盖公章的相关制度材料。

(四)申报程序

符合基本条件的微企孵化平台开办单位,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工商局申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并提供书面申报材料。

咨询热线:

微  企  科:44576622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潼南区分局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