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潼府复决〔2025〕51号
申请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1。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兴潼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包庆,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波,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陈龙,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民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上>行罚决字〔2025〕8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上>行罚决字〔2025〕8号)。
申请人称:处罚依据不足,证据不充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上>行罚决字〔2025〕8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主要事实及理由:一、程序合法。2025年3月9日10时许,陈某1报警称自己的房子被人破坏。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经调查查明:申请人在3月6日辱骂了何某某并用石头砸了何某某家的屋顶。后何某某儿子陈某2赶回,将申请人家的瓦片砸掉了数片(该房屋属陈某1所有)。2025年3月10日上午,陈某2、陈某1及其朋友等人到上和派出所协商处理此事,申请人未到场。经长时间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民警告知陈某1带上相关材料到派出所立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也涉嫌损毁财物。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被申请人在办案期限内合法收集了相关证据,并于2025年4月2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上>行罚决字〔2025〕8号)。本案办案未超期,取证行为亦符合法律要求,程序合法。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本案取得了陈某2、陈某1、何某某等人的陈述和申辩,取得了证人证言;调取了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当事人提供的被砸房屋的房产证、户口本等证据。虽然申请人在询问过程中对砸房子的事情矢口否认,但以上证据足以证实申请人辱骂何某某,并砸坏了何某某家彩钢棚。综上,申请人存在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三、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内容适当。本案经全面调查,查明了申请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违法事实,因情节轻微且申请人年龄超过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管理法》根据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两日但不执行的处罚决定,依据准确,处罚适当。综上,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上>行罚决字〔2025〕8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2025年6月11日,本机关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某1,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负责人颜利华、委托代理人罗波、陈龙参加了听证。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6日,申请人与何某某发生口角,申请人用石头砸了何某某住房楼顶的彩钢棚。当日晚,何某某的儿子陈某2前往申请人家,与申请人发生争吵,并砸了申请人居住的房子,导致数片瓦片损坏。申请人居住的房屋系儿子陈某1所有,陈某1于2025年3月9日报警,称自己的房子遭到破坏。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决定立案,于2025年4月8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于2025年4月24日对申请人作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上>行罚决字〔2025〕8号)。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潼南公<上>行罚决字〔2025〕8号)、《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传唤审批表》《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传唤证》《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调取证据审批表》《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鉴定聘请审批表》《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鉴定聘请书》《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鉴定意见告知书》《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潼南公<上>行罚决字〔2025〕9号)、《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抓获经过》《投案自首家属通知书》《案件研究记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房屋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违法行为,是依法履行职责,执法主体适格。二、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与何某某发生纠纷,申请人砸了何某某房顶彩钢棚的事实。被申请人基于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潼南公<上>行罚决字〔2025〕8号),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二日,拘留不执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上>行罚决字〔2025〕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