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所作行政强制措施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5〕47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兴潼大道126号。
负责人:包庆,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玉兵,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王桧林,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民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潼南公<正>强戒决字〔2025〕2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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