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请求确认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 拆除建筑的行为违法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5〕2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万通街163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甫,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涛,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拆除建筑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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