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请求确认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潼府复决〔2024〕120号
申请人:谭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奋进大道368号。
负责人:李林直,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尹力,重庆市潼南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5日,申请人通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信箱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某镇某某村农村道路硬化工程验收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公民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然而,截至202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仍未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指出要为申请人提供便利,被申请人却未能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在政府信箱留言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不属于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不属于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有效的申请形式。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回复不予处理,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首先,申请人重复的频繁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超出合理范围,行政机关依法可要求其说明理由,在申请人拒不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可依法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其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某某村农村道路硬化工程并非全部由交委规划实施,工程未全面竣工验收,故其要求公开的“工程验收备案”尚未完成,内容也不明确。为此,本案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无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维持原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5日,申请人通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公开信箱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为某某镇某某村农村道路硬化工程验收备案。2024年11月6日,潼南区人民政府公开信箱回复内容为“不予受理原因:反映的问题已经办理并作出答复,来信人重复来信。”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一直未答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公开信箱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公民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申请人通过区政府官方网站的公开信箱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件,其已经具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形式要件,属于有效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材料的情形下,应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处理。被申请人在政府公开信箱的答复意见为不予受理,原因为反映的问题已经办理并作出答复,来信人重复来信。但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并未举示相应的证据来证实申请人系针对同一事项重复申请,亦未提交此前已作出答复的书面资料或其他佐证材料。即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工程验收备案”信息内容不明确,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被申请人未履行补正告知义务,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另,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辩称“申请人重复的频繁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超出合理范围”,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情形,亦未依规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该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支撑,本机关不予支持。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依法进行答复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