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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 不予立案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 2025-03-12

行政复议决定书

潼府复2024112

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金佛大道339号。

负责人:邱建军,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园,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1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并责令其重作。

申请人称:20241121日,申请人通过淘宝平台购买了重庆市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牛肉干。该产品包装未标明其他事项(产品类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肉干质量通则》(GB/T 23969-2022)的规定,属于不合格食品。申请人的诉求是:组织调解、依法赔偿、立案处罚商家。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了上述事情,被申请人于2024122日回复称不予立案,其理由是已责令被投诉举报人整改。该不予立案决定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行处罚。另,被申请人所作回复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程序违法。综上,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作。

被申请人称:一、在处理该举报投诉事项中,被申请人依法作为、严格履职、做到了依法行政。202411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交的投诉单和举报单,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在淘宝平台购买到重庆市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牛肉干产品,该产品标签中未按规定标示产品类别。2024112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已受理。20241129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涉嫌存在的问题开展了现场检查,并核实了有关情况。查证事实如下:(一)经核查,重庆市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资质符合要求,其生产的麻辣牛肉干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同时因上述产品未按推荐性标准标明工艺类别,被申请人已于20241118日针对他人的同一举报事项,对被投诉举报人现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渝潼南市监责改字〔202412073号),责令其限期整改,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仍在整改期限内。(二)2024122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被投诉举报人已完成整改,因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举报线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诉求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及投诉事项的终止调解决定。二、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质疑。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标签中产品名称为“麻辣牛肉干”,其产品名称能反映产品属性。该产品的执行标准表明应标明产品类别,其执行标准为GB/T23969系推荐性标准。因该产品执行标准中所涉产品类别与工艺属性相关,被申请人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恳请复议机关查清事实,维持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11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称:其在淘宝平台购买到重庆市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牛肉干,该产品标签中未按规定标示产品分类。申请人请求:组织调解,依法赔偿,立案处罚商家。2024112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受理。20241129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因被申请人此前已针对他人的同一举报内容向被投诉举报人作出《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渝潼南市监责改字〔202412073)责令其限期整改,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仍在整改期限内。同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情况说明,并表示拒绝赔偿和调解。2024122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被投诉举报人已完成整改。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及终止调解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详情截图》《购物记录截图》《商品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投诉单截图》《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0241129日)、《重庆市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验检测报告》《重庆市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投诉举报书》《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渝潼南市监责改字202412073号)、《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办理截图》《举报办理截图》《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渝潼南市监调解〔202412051)、《现场复查验收记录》《整改后的产品包装》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经核查后作出处理,主体适格。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于2024112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20241128日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受理。20241129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因被申请人此前已收到他人的同一举报内容向被投诉举报人作出《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渝潼南市监责改字〔202412073)责令其限期整改,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仍在整改期限内。同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情况说明,并表示拒绝赔偿和调解。2024122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和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所生产的案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虽然其未能标注产品类别,但案涉产品的名称“麻辣牛肉干”能够反映产品属性,且GB/T23969执行标准系推荐性标准。因该产品执行标准中所涉产品类别与工艺属性相关,被申请人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被投诉举报人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验收,之后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被申请人所作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122所作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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