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潼府复决〔2024〕91号
申请人:吉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富民街44号。
负责人:黎静,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曾勇,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含雪,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米心依复〔2024〕02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审理30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米心依复〔2024〕02号),并责令其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承包了潼南区米心镇的三座山头,因被申请人、潼南区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未和申请人达成任何补偿标准的情况下,私自动工将申请人所承包山头的经济林木植被及农家乐相关设施破坏,并搭建掩埋了排污管道。2024年10月12日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述项目的以下信息:“一、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二、征地批复;三、项目用地具体位置及项目规划详图(含规划红线);四、用地划拨手续及土地供应文件;五、项目征用决定;六、项目征用年度计划及相关调整和修改文件;七、项目征用的区位、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及相关公告;八、征用补偿方案及与征用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有关文件及公告;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十、决定作出土地征用决定的有关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及相关批准文件或决定;十一、土地补偿决定;十二、土地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和结果的公证文件。”2024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相关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米心依复〔2024〕02号),回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十二项相关材料不存在。申请人认为案涉项目是潼南区的重点工程项目,理应在被申请人处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等,被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适用法律正确。2024年10月12日,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声称:“申请人承包了潼南区米心镇的三座山头,因被申请人、潼南区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未和申请人达成任何补偿标准的情况下,私自动工将申请人所承包山头的经济林木植被及农家乐相关设施破坏,并搭建掩埋了排污管道。故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包括:一、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二、征地批复;三、项目用地具体位置及项目规划详图(含规划红线);四、用地划拨手续及土地供应文件;五、项目征用决定;六、项目征用年度计划及相关调整和修改文件;七、项目征用的区位、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及相关公告;八、征用补偿方案及与征用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有关文件及公告;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十、决定作出土地征用决定的有关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及相关批准文件或决定;十一、土地补偿决定;十二、土地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和结果的公证文件。”以上共计十二项文件材料。2024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审查,申请人所指的三个山头是西南油气田川中油气矿磨溪51井气田水回注工程项目管线经过区域,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以上文件属于征地文件,且案涉地块属于临时用地,并不属于征地。我单位通过进一步上网检索和查找,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文件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答复相关文件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提交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进行了分析和查询,并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给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符合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时限要求,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米心依复〔2024〕02号)适用法律正确,答复程序合法,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称其承包了潼南区米心镇的三座山头,被申请人、潼南区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在未和申请人达成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私自动工将申请人所承包山头的经济林木植被及农家乐相关设施破坏,并搭建掩埋了排污管道。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述项目的下列信息:一、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二、征地批复;三、项目用地具体位置及项目规划详图(含规划红线);四、用地划拨手续及土地供应文件;五、项目征用决定;六、项目征用年度计划及相关调整和修改文件;七、项目征用的区位、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及相关公告;八、征用补偿方案及与征用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有关文件及公告;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十、决定作出土地征用决定的有关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及相关批准文件或决定;十一、土地补偿决定;十二、土地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和结果的公证文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收到上述申请,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米心依复〔2024〕02号)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米心依复〔2024〕02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基本信息截图》《重庆市某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重庆市“民为我呼”回复截图》《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单号及签收记录》《电脑检索截图及查找资料照片》《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重庆市林业局关于磨溪51井气田水回注工程(潼南段)临时用地使用林地审核意见》《林木采伐许可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可行性评估表》《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潼>环准〔2024〕1号)、《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磨溪51井气田水回注工程潼南段线路路由的函》(潼规资函〔2023〕98号)、《关于磨溪51井气田水回注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川中矿计〔2023〕22号)、《磨溪51井气田水回注工程(潼南段)拟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磨溪51井气田水回注工程(重庆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签收,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米心依复〔2024〕02号)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项目的以下信息:一、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二、征地批复;三、项目用地具体位置及项目规划详图(含规划红线);四、用地划拨手续及土地供应文件;五、项目征用决定;六、项目征用年度计划及相关调整和修改文件;七、项目征用的区位、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及相关公告;八、征用补偿方案及与征用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有关文件及公告;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十、决定作出土地征用决定的有关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及相关批准文件或决定;十一、土地补偿决定;十二、土地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和结果的公证文件。被申请人经过检索查找没有找到申请公开的信息,已尽到全面检索义务,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另在案证据证明案涉项目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磨溪51井气田水回注工程(潼南段),无证据证明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承包的山头进行了征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并无不当。故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米心依复〔2024〕02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米心依复〔2024〕0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