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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请求撤销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出的回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 2025-01-09


行政复议决定书

潼府复决202475

申请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金佛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戴红丽,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昕,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1: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兴潼大道42号。

法定代表人:程秋雁,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世微,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2:潼南区某某餐饮店。

经营者: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第三人3:潼南区某某火锅店。

经营者: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刘某申请咨询养老保险相关事宜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925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审理30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626日作出的《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刘某申请咨询养老保险相关事宜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或依法确认申请人的社保参保资格。

申请人称:20215月初,申请人到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机关食堂从事厨师工作。20216月,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为申请人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20226月底,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202321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取消申请人社保参保资格。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2344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潼府复决202314号),认定前述告知书不具备最终的、对外的法律效力,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024320日,申请人再次书面申请,202462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刘某申请咨询养老保险相关事宜的回复》,以申请人工作的医保局食堂涉及潼南区某某火锅店、潼南区某某餐馆(现更名为潼南区某某餐饮店)为由,不予确认申请人的社保参保资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社保参保资格是其行政职责,但其作出的前述回复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2024321日收到申请人关于办理退休手续并发放养老金的申请书,由于申请内容涉及区社保事务中心,被申请人对申请内容进行了核实,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回复给申请人。申请人在20216月至20226月期间以潼南区某某火锅店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20226月区社保事务中心调查时发现申请人在20215月至20226月期间与潼南区某某火锅店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渝府令2009231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潼南区某某火锅店存在虚构劳动关系协助申请人获取参保资格的行为,可以认定申请人20216月至20226月在潼南区某某火锅店取得的参保资格不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申请人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请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3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办理退休并发放养老金。被申请人于2024626日作出《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刘某申请咨询养老保险相关事宜的回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重庆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刘某申请咨询养老保险相关事宜的回复》《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记录》《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历年)》《劳务合同》《关于为我单位劳动者刘某办理退休的申请书及快递记录》《登记通知书》《区医保局机关食堂劳务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六条:“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社会保险局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申请人系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参保人员的退休事项进行处理,主体适格。二、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书其实质是一份履职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并发放养老金。被申请人对该申请仅作为咨询回复,未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显属不当。另,根据《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95)第十六条第一款:“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申报之日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核、审批期限,但正常退休、病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10个工作日,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20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工作延长期限的,由负责审批的机关告知有关当事人。”申请人于202432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626日作出咨询回复,明显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2024626日作出的《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刘某申请咨询养老保险相关事宜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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