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卜某某请求撤销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日期: 2025-01-03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492

申请人:卜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桂林派出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桂林场17号。

负责人:周子文,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桂林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石锐涵,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桂林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黄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桂林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行罚决字〔2024163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115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复议工作人员调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412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