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某某请求撤销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4〕92号
申请人:卜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桂林派出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桂林场17号。
负责人:周子文,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桂林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石锐涵,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桂林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黄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桂林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桂>行罚决字〔2024〕163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复议工作人员调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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