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4〕87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建设路298号。
负责人:吴坚,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沈旭,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52001900951382)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复议工作人员调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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