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4〕26号
申请人:孔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金佛大道339号。
法定代表人:邱建军,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园,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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