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 工伤认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4〕5号
申请人:中国某某某集体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35634829040,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金佛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戴红丽,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昕,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伍家良,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潼南人社伤险认字〔2024〕40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本机关组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5日
(联系电话:44577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