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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请求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人民政府重新制定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 2023-12-27


潼府复决〔202354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文昌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夏正鹏,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刚,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申请人黄某请求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人民政府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925日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于2023911日作出的川渝1000伏特高压工程建设占地房屋拆建(自建房安置)补偿协议,要求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一、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公告公布责任,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特别是没有征询被拆迁户的意见和想法。法律规定是先补偿,后拆迁,可是协议中却是先拆迁后补偿,严重违法。二、补偿不合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协议中只有房屋重置的补偿,远远低于市场评估价,难以再建造一座同等规模的房屋。2.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中心城区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其他区县每个人员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不低于35000元,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而镇政府作出的补偿协议并没有这一补偿。3.社会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补偿协议中也没有。在此我们希望增加房屋补偿标准,目前的标准过于简单和笼统,无法准确反映房屋的实际价值与损失。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我们认为相关部门应该重新审视并改进现有政策和管理措施,以保障我们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协议》符合法定程序规范。(一)关于黄某提出的“未履行法定公告公布责任,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特别是没有征询被拆迁户的意见和想法”。川渝1000伏特高压工程(以下简称特高压工程)建设不涉及征地拆迁,没有法定公告责任。项目实施前,我镇于2023310日上午10时在镇政府3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联席会,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供电公司、塘坝镇有关人员以及涉及本特高压工程的金龟村、苏家村支部书记参加会议,介绍了工程项目情况及相关补偿补助政策,并将文件下发各村,由村“两委”开展政策宣传、协调用地等前期工作。根据高压线架设路径,最终确定需搬迁的群众后,镇政府第一时间组织金龟村、苏家村村社干部及需迁建群众在金龟村便民服务中心开会,集中介绍特高压线路建设工程情况、房屋迁建相关补助政策。此后,在房屋丈量工作中,镇政府工作人员、村社干部、迁建当事人一起参加,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开展拆迁房屋的丈量。综上,本次特高压工程建设充分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及参与权。(二)关于黄某提出的“先拆迁、后补偿,严重违法”。根据《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结合潼南实际,我区印发了《金上至湖北±800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等相关工程(潼南段)占地房屋迁建补助及复垦实施方案》(潼南府办202213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鼓励群众及时迁建,确保特高压工程顺利推动,《实施方案》明确:“国网潼南供电公司及时将所有补偿补助款项划转到所涉镇,由镇在签订搬迁协议和腾空交付(拆除)房屋后10日内按协议约定金额一次性支付给被搬迁对象和相关权益人。”同时明确:“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腾空支付房屋的被搬迁户,按该户房屋补偿总额的30%给予奖励”,充分保障了群众利益。因该项目不涉及征地拆迁,支付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严重违法的问题。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协议》补偿标准依据充分。(一)关于黄某提出的“补偿标准较低”问题。我镇拟定的《补偿协议》,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房屋重置补偿标准执行【该补偿标准参照了《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2021344号)、《重庆市潼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潼南府发20219号)征地补偿政策补助标准】。《补偿协议》中的补偿项目包括房屋重置补偿、自建住房补助、装饰物补偿、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拆除合法房屋奖励、建筑物残值回购、除房屋外建筑物(构建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权益,并非申请人提出的“只有房屋重置补偿”的情况。(二)关于黄某提出的“征地补偿费及社会保障费”问题。根据《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十四条二项:“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不实行征地,由电力企业根据用地权属情况,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因此,本特高压工程房屋搬迁不涉及征地事宜,群众可另选址重建房屋,因此不存在征地补偿问题,也不存在办理养老保险问题。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协议》,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某系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某某村村民。川渝1000伏特高压工程经过该村。重庆市潼南区政府办公室于2022106日印发了《金上至湖北±800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等相关工程(潼南段)占地房屋迁建补助及复垦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本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为新胜、塘坝、田家、别口、太安、小渡、寿桥、卧佛等8个镇塔基和拉线杆占地及在金上至湖北±800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和川渝1000伏特高压交流工程(潼南段)线路导线正下方及边相导线地面投影外7米范围内的房屋迁建及复垦和在川渝1000伏特高压交流配套500伏送出工程线路导线正下方及边相导线地面投影外5米范围内的房屋迁建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同时明确:“本次房屋拆除,在规划区内实施货币安置,在规划区外实行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另明确:“国网潼南供电公司负责所有搬迁户的补偿补助款及塔基占地补偿款,搬迁房屋拆除及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的复垦工作及施工费。国网潼南供电公司委托属地镇与被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申请人家房屋在此次特高压工程建设占地范围。被申请人草拟了《川渝1000伏特高压工程建设占地房屋拆建(自建房安置)补偿协议书》征求申请人家庭意见。申请人不同意该协议内容,向本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川渝1000伏特高压工程建设占地房屋拆建(自建房安置)补偿协议书》《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上至湖北±800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等相关工程(潼南段)占地房屋迁建补助及复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首先,根据《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不实行征地,由电力企业根据杆、塔基础用地权属情况,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同时,《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上至湖北±800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等相关工程(潼南段)占地房屋迁建补助及复垦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此次特高压建设用地的主体为国网潼南供电公司,其委托被申请人与被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故案涉项目未实行征地,涉案补偿协议并非征地补偿协议该协议系国网潼南供电公司委托被申请人与被搬迁户签订。且该协议为被申请人摸底后草拟的征求意见稿,并未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正式签署。其次,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被申请人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其请求实质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被申请人显然不具有申请人申请“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法定职责。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据此,提起履职之诉的前提是当事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逾期不作答复的,方能申请行政复议。而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关申请,故其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黄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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