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伍某某、范某某、宫某某、陈某某、杜某某、范某某1、舒某、黄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大佛街道办事处逾期不予答复及不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 2023-12-12


潼府复决〔202345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伍某某。

申请人:范某某。

申请人:宫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杜某某。

申请人:范某某1

申请人:舒某。

申请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田晓霞,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宏,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大佛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涪江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陈浮,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邛,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大佛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以及不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814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府决定延期审理30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以及不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申请人称:申请人伍某某、范某某、宫某某、陈某某、杜某某、范某某1、舒某、黄某系重庆市潼南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村民,于该村合法拥有土地和房屋,因涪江二桥及引道接线工程项目、涪江大佛坝河段水环境保护及防洪护岸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和蔬菜主题公园停车场项目先后征收该村土地,申请人合法拥有的土地及房屋陆续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2361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该村土地被征收所涉及到所有项目的:1.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及房屋安置补偿方案;2.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4.案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于2023616日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基于前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以及不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确于2023616日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二、因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时间较为久远,资料查询耗时,故我街道办事处于20231010日收集完毕相关资料,同时做出答复,造成事实上超期逾期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61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该村土地被征收所涉及到所有项目的:1.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及房屋安置补偿方案;2.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4.案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于2023616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10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佛街道依复〔20231号),并于20231012日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邮寄答复书,该答复已于20231013日由申请人代理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号及签收记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佛街道依复〔20231号)《邮政快递查询记录》《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于202361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616日收到申请之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在本案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采取措施进行弥补,依照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公开了相应的信息申请人已经实现了其信息公开申请的目的,再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已无必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311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