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潼府复决〔2023〕44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夏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于2023年9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2004202380024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本案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夏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