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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范某某、宫某某、陈某某、杜某某、范某某1、舒某、黄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逾期不予答复及不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 2023-11-23

   潼府复202333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伍某某    

申请人:范某某

申请人:宫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杜某某。

申请人:范某某1

申请人:舒某。

申请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田晓霞,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宏,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金佛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戴红丽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静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以及不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2023814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府决定延期审理30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以及不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申请人称申请人伍某某、范某某、宫某某、陈某某、杜某某、范某某1、舒某、黄某系重庆市潼南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村民,于该村合法拥有土地和房屋,因涪江二桥及引道接线工程项目、涪江大佛坝河段水环境保护及防洪护岸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和蔬菜主题公园停车场项目先后征收该村土地,申请人合法拥有的土地及房屋陆续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2361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该村土地被征收所涉及到所有项目的: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情况、社会保障方式、资金管理办法;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政策和办法。被申请人于2023615日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基于前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以及不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615日收到伍某某等8名申请人委托华资律师寄送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到申请后,被申请人负责人即时作出批示,要求区社保事务中心予以组织落实。2023619日区社保事务中心负责人将该申请批转给相关责任科室予以落实。同日,被申请人办公室工作人员将申请涉及的相关资料转接给了区社保事务中心工作人员。202371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申请人地址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驻地邮寄告知书与征地安置相关文件。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予以书面答复,程序合法。二、申请人认为答辩人存在逾期不答复行为不属实。8名申请人委托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田晓霞律师代理其处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于2023619日与其代理律师取得联系,详细了解其诉求。被申请人多次与申请人代理律师沟通,说明此次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区人力社保局的只有第二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政策和办法”,业务经办机构为社保事务中心。2023714日被申请人的业务经办科室将告知书与征地安置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邮寄给了申请人代理律师。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已通过口头多次回复,并按申请人的要求于2023714日以书面的形式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不存在逾期不答复情形。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存在逾期不答复情形,申请人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361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该村土地被征收所涉及到所有项目的: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情况、社会保障方式、资金管理办法;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政策和办法。被申请人于2023615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负责人作出批示,要求潼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予以组织落实。2023714日,潼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居保科向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作出告知书,并于2023728日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邮寄快递。后申请人向本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号及签收记录2023年第1648号文件处理笺及相关文件资料》《截图《告知书》《邮政快递查询记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于202361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615日收到申请之后,将相关资料批转给了潼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后潼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居保科于2023714日作出告知书,并于2023728日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邮寄快递。该快递没有证据显示邮寄物品为告知书,即使邮寄物品是告知书也已超过20个工作日的法定答复期限。另告知书答复主体为潼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居保科,该科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且该告知书公开的对象为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而非申请人,故该答复显属不当。此外答复内容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且未告知不服答复的救济渠道。

综上,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第三目及第五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未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20日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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