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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日期: 2023-09-26

潼府复202330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樊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万通街163号。

法定代表人:兰雷,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伟,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樊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潼南>城简罚决字202327634,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728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本府调解,申请人于202399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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