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3〕30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樊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万通街163号。
法定代表人:兰雷,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伟,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樊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渝<潼南>城简罚决字〔2023〕2763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7月28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本府调解,申请人于2023年9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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