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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 2023-07-19



潼府复决202317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兴潼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包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清,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沈金益,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不罚决字〔20236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2023420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决定延期审理30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不罚决字〔20236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追究胡某某的违法责任。

申请人称:胡某某系申请人前男友,20217申请人胡某某长期过度殴打行为报警于渝北区公安局仁和派出所处理并分手,随即申请人离开重庆。202212月,申请人在爱企查App中偶然查到个人信息在潼南区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为监事,该公司法人系胡某某。申请人在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该信息属实后报警,桂林派出所却听信胡某某狡辩是为申请人购买社保而认可挂靠其公司,于2023310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不罚决字〔20236不对其作出处罚。

申请人与胡某某20217月份已经分手,胡某某在分手后多次发布抖音、快手、短信,配有申请人裸照来辱骂申请人。申请人对胡某某为申请人购买社保而挂靠其公司一事不知情,从未向胡某某提供过注册公司监事所需的身份证照片,桂林派出所也查实胡某某注册所用照片系胡某某与申请人分手时从申请人处索要的胡某某为申请人购买的手机中盗用。申请人也未对该公司监事的注册进行实名认证和签字确认。而胡某某所辩称为申请人购买社保而注册公司监事一事,事实上并不存在购买社保行为,申请人社保已断缴多年。

综上,申请人没有理由让胡某某为申请人购买社保而注册公司监事,于情不通,于理不通,于法更不通。被申请人的执法不严谨、草草结案,导致申请人身份信息至今仍在其公司下为监事,侵权仍在持续,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本案程序合法。20221215日,申请人电话报警称:20217月份,申请人与其前男友胡某某分手后,胡某某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重庆市潼南区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使用申请人身份证信息将申请人注册为该公司的监事。接警后被申请人立即联系申请人并开展调查,因申请人报警时人在新疆,被申请人对其进行电话询问并制作电话询问笔录。被申请人接受了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潼南区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股东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情况;经调查,申请人确被登记为该公司监事。被申请人当日受理该案,于2023310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不罚决字〔20236,于当日送达胡某某,于次日邮寄送达李某某;本案办案未超期,取证行为亦符合法律要求,程序合法。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取得了李某某胡某某双方的陈述和申辩、证人梅某某的证人证言,先后调取、接受了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潼南区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股东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情况,提取了胡某某提供的购车记录、借条、聊天记录、起诉记录等。这些证据足以证实:申请人和胡某某系前男女朋友关系,存在诸多经济纠纷;202223月份,胡某某李某某就挂职续缴社保及双方关系问题进行了电话沟通讨论;电话沟通有证人梅某某的证言证实胡某某在男女朋友关系存续期间存有申请人身份证照片,胡某某使用申请人身份信息登记公司监事一职是为了给申请人续缴社保,且此事已取得申请人同意;该公司监事不用行使权力及承担责任,申请人未遭到任何损失,公司现已注销申请人监事职务。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内容适当。本案经全面调查,胡某某冒用申请人身份证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申请人要求撤销对胡某某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没有证据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胡某某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依据准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不罚决字〔20236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胡某某前男女朋友关系。2022315日,胡某某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在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备案为重庆市潼南区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202212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电话报警称20217月份申请人与其前男友胡某某分手后,胡某某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重庆市潼南区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使用申请人身份证信息将申请人注册为该公司的监事。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该案,经调查相关证据后于2023310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不罚决字〔20236决定胡某某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重庆市潼南区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申请人监事职务。

以上事实,有《爱企查App工商信息》(潼南区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投诉进度截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胡某某快手主页截图》《短信截图》(李某某胡某某)、《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户籍信息》《抓获过程》《胡某某询问笔录》《李某某电话询问笔录》《梅某某询问笔录》《重庆市潼南区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潼公<>调证字〔202316号)、《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及附表》《提取胡某某购车、借条、聊天、起诉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申请人所报身份证被冒用案件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报案后,依法履行了受案、接受证据、询问、调查取证等行政程序。被申请人调查的证据证实申请人和胡某某系前男女朋友关系,202223月份,胡某某与申请人就挂职续缴社保问题进行了电话沟通,电话沟通有证人梅某某的证言证实胡某某使用申请人身份信息备案重庆市潼南区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一职是为了给申请人续缴社保,且此事已取得申请人同意。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不罚决字〔20236决定对胡某某不予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府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310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不罚决字〔20236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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