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潼府复决〔2023〕1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玉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金佛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3009330479J。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管治陵,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沈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的《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2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府决定延期审理30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所作《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要求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拥有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的房屋。当前,申请人被告知案涉房屋被纳入拆迁建设范围内,但申请人始终未获知相关征收信息。为核实其真实性、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2、四规划一计划;3、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4、征收补偿方案;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6、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材料;7、分户评估报告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的证明;8、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的材料及公告。2023年1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答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征收实施的过程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过程。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提供的《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潼南区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双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收购的请示(双江府文〔2020〕6号)》记载:“为了加快城市建设发展,改善城市环境,进一步打造双江古镇,促进文化旅游,以提高居民居住水平,区政府决定正式启动双江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该片区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53户,建筑面积6465平方米(以实际征拆面积为准)。为优化流程,节约时间成本,建议对该片区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程序实施,由重庆市潼南区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收购主体,负责资金来源;双江镇人民政府为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收购具体工作;潼南区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为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收购项目提供政策指导及建议。”该请示附件《潼南区双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补偿方案》记载:“...经潼南区人民政府研究,特拟定补偿方案如下”,其第二条记载:“潼南区人民政府指定区旅投集团为本项目收购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委托双江镇人民政府为具体实施单位,承担房屋收购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该请示于2020年6月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批办、处理,办理结果为:“该收购方案是区征地征收中心指导双江和旅投制定的。该项目是参照棚户区改造程序实施的,方案符合棚户区征收方案补偿标准,可以实施。”另外,《双江镇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机构推荐结果公示》显示,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20年3月8日、4月16日就“双江镇因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拆工作,需确定评估机构”一事组织涉及对象召开会议,推选评估机构。
可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在此过程中指定业主单位、对项目进行批办,双江镇人民政府为具体实施单位并组织选定评估机构,潼南区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提供政策指导及建议,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别作出复函。案涉项目实质是由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由行政机关主导、依照征收补偿规定给予相对人补偿而实施的,属于行政征收。被申请人当前答复称“房屋征收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明显与事实不符,亦与其提供的材料相互矛盾。
况且,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之外,并无其他征收征用项目,被申请人以收购之名否定征收,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第八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征用项目外,一律不得增设新的征收征用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委托实施征收征用事务的,要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条件、权限、程序和责任。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征收征用事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规定。当地未依法开展征收工作,旅投作为民事主体亦无权委托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征收,相关单位超越法律法规规定,推脱法定职责、事务,将导致被征收人的征收利益无法得到应有保障。
综上,为保护申请人的知情权,敦促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潼南区住建委有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就该《答复》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符合行政程序。
二、潼南区住建委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客观上不存在,具体理由如下:1.根据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潼南区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双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收购的请示》(双江府文〔2020〕6号)及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批示,该项目被确定为收购项目,未被确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故并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进行实施。2.鉴于以上,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及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某某所在地块房屋征收拆迁项目的: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2、四规划一计划;3、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4、征收补偿方案;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6、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材料;7、分户评估报告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的证明;8、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的材料及公告”等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中才产生的政府信息,在客观上并不存在。
三、潼南区住建委有证据证明:其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充分的查询和核实,履行了检索义务,但并未查询到任何该等信息。其后潼南区住建委以“信息不存在”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潼南区住建委就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某某所在地块房屋征收拆迁项目的: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2、四规划一计划;3、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4、征收补偿方案;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6、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材料;7、分户评估报告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的证明;8、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的材料及公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于当日邮寄送达,告知申请人房屋征收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基于便民原则,将检索到的前期准备工作文件向其公开。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收到后不服该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潼南区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6月9日作出《关于对双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收购的请示》(双江府文〔2020〕6号),建议对该片区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程序实施。并附《潼南区双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补偿方案》。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信息》《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潼南区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双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收购的请示》(双江府文〔2020〕6号)、《重庆市潼南区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文件拟办单》《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笺》(2020年第1686号)、《双江镇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机构推荐结果公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底单》《快递查询记录》《潼南区住建委答复寄件电子存根》《潼南区住建委快递查询记录》《情况说明》(重庆市潼南区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工作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一、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了申请人,程序合法。二、根据被申请人举示的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潼南区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双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收购的请示》(双江府文〔2020〕6号)等证据证明,双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确定为收购项目,未被确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及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某某所在地块房屋征收拆迁项目的: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2、四规划一计划;3、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4、征收补偿方案;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6、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材料;7、分户评估报告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的证明;8、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的材料及公告。”等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中才产生的政府信息,在客观上并不存在。被申请人基于便民原则,将检索到的前期准备工作文件向其公开,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充分的查询和核实,履行了检索义务。其后被申请人以“信息不存在”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三、申请人主张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认为案涉项目实质是由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由行政机关主导、依照征收补偿规定给予相对人补偿而实施的,属于行政征收。但本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的是被申请人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在案证据证明潼南区拟对案涉项目地块上的房屋进行收购,无证据证明潼南区人民政府对案涉项目地块上的房屋进行了征收,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告知救济途径时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列为行政复议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市行政复议职责统一至市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两江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等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使,由其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相应机构作为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故对回复不服的救济途径应为: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告知略有瑕疵,本府予以指正。但申请人已通过行政复议申请救济,并未对其实质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被申请人应在以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加以规范及改进。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的《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