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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区某某某餐饮店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 2023-03-16

潼府复决〔202242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潼南区某某某餐饮店    

经营者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颜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金佛大道41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杨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1012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潼人社伤险认字2022159,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20221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潼人社伤险认字2022159

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杨某某年满50周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因此不属于工伤

被申请人称:一、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杨某某202299日向我局提出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同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潼人社伤险受字2022168)并送达给杨某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我局于同日作出《工伤认定期限举证通知书》(潼人社伤险举字202274)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我局举证。根据杨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核实,我局于20221012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潼人社伤险认字2022159)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双方当事人,程序合法。二、杨某某符合工伤认定主体资格,依据充分。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文件第二条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包括经有权机关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之规定,虽然杨某某受伤时已年满54周岁,超过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但杨某某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属于我局受理范围,并应由我局对申请人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由此可见,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申请人认为杨某某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因此不属于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工伤认定程序中,杨某某向我局提交了(2022)渝0152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结合杨某某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结婚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行车路线图等证据,充分证明申请人对杨某某用工以及杨某某202212822时骑自行车下班返回某某某某家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无责的事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情形属于前述上下班途中杨某某从单位骑车返回住所地,属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因此,杨某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我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潼人社伤险认字2022159)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请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杨某某与本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第三人未向本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2023130日,对本案进行听证审理,申请人代理人颜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某参加听证。第三人杨某某经通知未到庭参加听证。

经审理查明:本案第三人杨某某20213月到申请人处上班,202212822时,第三人骑自行车下班,行驶至潼南区春阳街与朝阳路交叉路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某某某某某某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第三人受伤。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三人无责任。第三人20229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当天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潼人社伤险受字2022168)并送达给第三人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工伤认定期限举证通知书》(潼人社伤险举字202274)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被申请人举证。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核实,被申请人2022101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潼人社伤险认字2022159)。认定第三人于2022128日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后,申请人不服向本申请了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重庆市潼南区中医院住院病案首页》《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0152民初3278号》《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杨某某结婚证》《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505200420220000400号)、《杨某某2022128日下班路线图》《重庆市潼南区养老保险事务中心证明》工伤认定申请接件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登记表》《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工伤认定文书专递详情单》《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登记表《认定工伤决定书》(潼人社伤险认字2022159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区内工伤认定工作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受理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被申请人举证。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核实,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潼人社伤险认字2022159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程序合法。申请人称第三人年满50周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因此不属于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本案中,第三人受伤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对第三人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符合上述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情形属于前述上下班途中。本案中第三人杨某某下班后骑车返回住所地,属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因此,杨某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的受伤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2022101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潼人社伤险认字2022159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101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潼人社伤险认字2022159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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