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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请求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 2022-12-19


潼府复决20222

申请人:某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金佛大道68号。

委托代理人:某某重庆市潼南区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重庆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请求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2022114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决定延期审理30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20211017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作出答复并提供具体内容。

申请人称由于申请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五金坝某某大道房屋已经被征收,但不清楚在征收之前是否将房屋征收的所有费用打入了房屋征收部门的专款银行账户之内以及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作出的预评估报告。特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 潼南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潼南府201712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时,所获取的对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五金坝某某大道房屋的预评估报告及向申请人送达的送达凭证以及向申请人送达的视频资料。2. 潼南区人民政府作出对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五金坝某某大道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依据的该案涉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以及该分户评估报告向申请人送达的送达回证及送达视频资料。申请人于20211018日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查,被申请人于2021101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至今未作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至今并未签收,且在客观上也并未收到申请人声称的落款日期为20211017日、陈某某20211018日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潼南区住建委于20211019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此,在被申请人并未签收且在客观上也并未收到申请人声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客观上不可能对该所谓的申请书作出处理,也没有任何的处理义务,故申请人在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中声称潼南区住建委逾期未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潼南区住建委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其理由不能成立。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11018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1. 潼南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潼南府201712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时,所获取的对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五金坝某某大道房屋的预评估报告及向申请人送达的送达凭证以及向申请人送达的视频资料。2. 潼南区人民政府作出对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五金坝某某大道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依据的该案涉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以及该分户评估报告向申请人送达的送达回证及送达视频资料。EMS快递查询显示,该邮件于20211019由被申请人门卫室签收。

2022224日,本机关对本案进行听证审理,申请人某某和委托代理人资某某被申请人负责人徐委托代理人某某参加听证。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底单快递查询记录说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调查记录》《工作证明》《情况说明》(某某)、《工作证明》(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负责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应于收到申请人邮寄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上述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至今并未签收,且在客观上也并未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认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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