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潼府复决〔2021〕20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5日,申请人以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为“因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渝01行终9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2008年7月31日与申请人签订的协议第二条无效,故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因协议无效补偿申请人财产损失66万元”。本机关于2021年8月25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本案中,申请人胡某某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另申请人时至2021年8月25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明显超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综上,申请人所提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