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龙形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潼府复决〔2021〕13号
申请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龙形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龙>行罚决字〔2021〕12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8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龙>行罚决字〔2021〕12号)。
申请人称:重庆市潼南区S539民主至太平段改建工程—民主至龙形互通工程从周某某1屋后经过,距离房屋不到1米,严重影响其家人生产、生活,给其家人人身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周某某1及家人多次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未果。2021年3月16日,施工人员来施工,申请人女儿李某某1及亲家丁某某询问施工人员被拖开,周某某1赶回后与施工人员争论,施工方报警后警方到场调解,施工方领导表示问题解决后再施工。2021年4月8日下午,施工方开来两台挖机和一台铲车来施工,被周某某1及家人和申请人拦下,警方和龙形镇干部先后到场调解,施工人员及围观村民离开后,五点钟施工人员返回将申请人和周某某1、丁某某、李某某1打伤。2021年6月26日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和周某某1、丁某某每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理由如下:1、马路距离房屋不足一米是事实;2、中铁十五局的上级领导在现场答应了问题解决好后施工。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1年4月8日17时许,被申请人接到110转警,李某某1报称在潼南区龙形镇某某村某组机场路工地上有三个老人被打伤了。民警立即出警处置并对申请人、丁某某和周某某1三人被殴打案受案开展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丁某某和周某某1三人于2021年3月16日上午,在潼南区龙形镇某某村某组机场路工地采用睡在挖机等施工设备前阻碍施工设备施工。2021年4月8日14时许,申请人等三人又坐在潼南区龙形镇某某村某组机场路工地施工设备前面阻止施工设备通行。事后,民警调查了当日在场人员,提取了施工方中铁十五局手机录像和周某某1一家提供的监控视频。根据调查情况,2021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区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底,由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潼南区S539民主至太平段改建工程建设至潼南区龙形镇某某村某组申请人亲家周某某1屋后,周某某1以公路离房屋太近对其生产生活有影响为由要求解决,经潼南区交通局及龙形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协调未果。2021年3月16日上午申请人与丁某某和周某某1在潼南区龙形镇某某村某组机场路工地阻碍施工方中铁十五局施工设备施工。2021年4月8日下午,申请人等三人又坐在潼南区龙形镇某某村某组机场路工地施工设备前面阻止施工设备通行。后与施工方中铁十五局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被申请人出警处置并对申请人、丁某某和周某某1三人被殴打案受案开展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等三人的违法行为。根据调查情况,2021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案<事>接报回执》《受案登记表》《周某某1询问笔录》《丁某某询问笔录》《李某某询问笔录》《余某询问笔录》《唐某某询问笔录》《周某某询问笔录》《李某某1询问笔录》《赵某某询问笔录》《慕某某询问笔录》《黄某某询问笔录》《张某某询问笔录》《黄某某1询问笔录》《周某某1、丁某某、李某某阻工视频截图》《周某某1、丁某某、李某某阻工视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行政许可证》(编号5002232020051)、《潼南区S539民主至太平段改建工程合同工程开工令》《潼南城市提升交通项目一期工程项目S539民主至太平段改建工程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李某某)、《李某某1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询问笔录、阻工视频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的事实。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该条款,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龙>行罚决字〔2021〕1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龙>行罚决字〔2021〕1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