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潼府复决〔2021〕6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劳务分包的答复》(潼住建委信访初字〔2021〕10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4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决定延期审理30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依法对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违法分包行为作出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是“依法履职申请书”,是对违法分包的举报,不是信访,被申请人以信访回复的方式作出答复明显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未穷尽手段调查,没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没有载明申请人不服答复的救济途径,其答复应当撤销、重作。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黄某诉被申请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渝0152行初60号行政判决。根据判决要求,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就调查事项向申请人送达了书面调查回复。被申请人已经按照法院判决要求履行了调查并回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按法定程序进行了立案调查,被申请人调查过程中认定的事实清楚。三、被申请人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九条、第十四条对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劳务分包展开立案调查工作,并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回复。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程序合法。四、申请人明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有关于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劳务分包民事判决,应当作为证据积极向被申请人提供,但在被申请人调查处理过程中既不提交证据材料,也不告知证据线索,故意隐瞒事实。被申请人根据当时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足以认定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劳务分包。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该证据不是被申请人在调查处理事项中的证据,其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按照法院判决要求履行了法定职责,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针对举报的《答复》没有复议和诉讼权利,复议机关不应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其申请。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区政府查明案件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依法履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潼南区某某街项目违法二次分包问题履行立案调查法定职责,并就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违法分包中涉嫌合同诈骗的刑事犯罪线索依法向有关部门履行移送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潼建委信访初字〔2020〕38号《关于黄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正在调查核实中,因项目完工,重庆某某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与申请人均已撤场离潼,接到通知后拒绝到场配合调查,在调查取证方面有一定难度,其将积极向涉事单位和人员收集证据,在相关事实核实确认后将依法处理。后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0年5月8日递交的《依法履职申请书》作出答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了(2020)渝0152行初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2020年5月8日的举报依法处理并对申请人予以回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7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立案调查。根据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经调查核实的相关事实,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作出《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劳务分包的答复》(潼住建委信访初字〔2021〕10号),答复内容主要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某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问题,我委依法不能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撤销区住房城乡建委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关于对黄某于2020年5月8日提交的‘依法履职申请书’的答复》,以本答复为准。”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依法履职申请书》《行政起诉状》《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书》(〔2020〕渝0152行初60号)、《立案审批表》《限期接受调查通知书》《询问笔录》(刘某某)、《询问笔录》(黄某)、《关于黄某反映我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分包的情况说明》《潼南水电班组黄某班组节前工资清欠发放明细》《黄某2020.4.10再次提供的未发工作名单及对比表》《工资打款明细》《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分包等建设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虽然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立案调查并予以了回复,但其于2021年3月8日作出的《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劳务分包的答复》(潼住建委信访初字〔2021〕10号),采用了信访答复的形式。由于信访答复一般是有关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处理给予的回复,对信访答复不服,只能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向再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复核,当事人不能对信访答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故被申请人采用信访答复的形式对申请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进行处理,混淆了法定处理程序,其答复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作出的《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劳务分包的答复》(潼住建委信访初字〔2021〕10号),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