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精神,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116 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0元计征。
(二)双江、塘坝、古溪、柏梓、太安(含现代农业园区)、上和、崇龛、田家等8个镇(市级中心镇、国家重点镇和特色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三)小渡、卧佛、玉溪、龙形、寿桥、别口、花岩、五桂、新胜、宝龙、群力、米心等12个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
二、征收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部分缓缴条件的起点额调整为800万元。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 1 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