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87号提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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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潼发改文〔2025〕85号 签发人:刘红光
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87号提案的复函
崇龛镇委员小组: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潼南区农用天然气定价策略的建议 》(第287号)收悉,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扎实开展天然气价格调定价工作
一是调价规则。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建立的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促进削峰填谷的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季节性(采暖季、非采暖季)动态调整机制。2017年,根据全市工作安排部署,我委制定《关于建立我区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潼发改〔2017〕563号)文件,明确当上游供企业天然气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同向顺价调整。
二是门站价格。根据国际油价、气源配置、生产供需等情况,上游中石油等供气企业每年发布门站价格调整方案,以1.52元/m3为基准门站价格,其中:居民供气门站价格在不超过20%范围内调整,非居民供气门站价格按政府管制资源气量(基准价上浮不超过20%)、非管制资源气量(市场价)、浮动价气量(进口LNG到岸均价)等气源结构供应燃气企业,综合价格上浮幅度不限。
三是价格分类。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69号)天然气价格简化分类要求,我市天然气价格只划分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含工业、商业和集体价格)。因此,除居民用气以外,其他行业用气价格均纳入非居民用气价格。
四是价格标准。据向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请示,目前我市暂未制定农用生产用气价格优惠减免政策和价格分类计划。目前,因价格矛盾疏导等原因,在我区非居民销售价格尚未分类简化前,农业生产用气价格按工业用气3.24元/m3执行,低于3.38元/m3的商业和集体价格。
五是价格制定。天然气价格调整非常敏感,我委将严格执行价格联动机制,每年按照“非采暖季(当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和“采暖季(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例行开展两次销售价格调整。特别在今年非采暖季门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我委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想方设法疏导购销价格矛盾,协调争取燃气企业理解和支持,仍然拟下调本次非采暖季非居民用气价格。
二、积极推动农用天然气补贴和技术创新应用
一是政策补贴方面。据区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反馈,现无农用生产用气价格相关补贴政策,以及地方财政收支压力等原因,当前实施财政补贴困难较大。我委将会同区经济信息委进一步指导燃气企业,结合我区实际和现行政策,针对家庭农场、农家乐、农产品加工基地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困难人群,支持鼓励与农业企业协商销售价格,积极推动降低用能成本。二是创新应用方面。区经济信息委正在积极对接上级部门,争取乡镇管道燃气建设资金及政策支持,为乡镇普及利用管道燃气提供资金保障。指导加大农村地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力度,鼓励现有用户进行“煤改气”,建立“产学研用”联盟,推动燃气企业与高校共建实验室,重点开发适用于农村地区的天然气新技术,对采用新型智慧燃气设备的农户,适当给予设备或天然气价格补贴。三是下步工作计划。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我委将密切关注上级政策变化动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燃气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切实做好气费清算结算和政策宣传解释,全面贯彻落实天然气优惠政策。积极配合区经济信息委合理规划农村天然气发展,督促燃气企业结合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编制发展规划和方案,分步骤、有计划推进农村管网建设,进一步加强供需衔接,保障用气需求和用气安全,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安全平稳运行和价格政策平稳实施。
尊敬的崇龛镇委员小组各位代表,再次感谢对我区发展改革和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此复函已经委党组书记、主任刘红光同志审签。诸位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以便我们改进工作。
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20日
(联系人:刘波;联系电话:023-44552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