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07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07号提案的
复函
尊敬的郭大勇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您在提案中提到的问题和建议对我们今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我委对您在区第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全区在岗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及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建议》(第107号建议)十分重视,经过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乡村医生老龄化的问题
我区目前按照《关于乡村医生注册的通知》(潼卫计发〔2017〕235号)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国卫基层发〔2020〕11号)等文件要求:一是对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人员,可直接注册到户籍所在地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二是对有中等以上学历或确属师承的人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人员,提交个人申请,经当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聘用村卫生站、村委同意后可参加乡村医生新注册考试,考试合格后可注册到相应的户籍所在地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三是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并落实相关补助待遇。四是积极响应市卫健委关于招录大学生乡村医生计划,利用各基层医疗机构余编,落实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通过以上方式,加强乡村医生“新陈代谢”,及时补充乡村医生,缓解老龄化问题,提升整体文化程度水平。
二、关于提升乡村医生能力的问题。
全区23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对辖区所有乡村医生,开展了每年不少于四次的培训,并开展相关考试,培训和考试内容主要是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家庭医生签约等项目服务工作。每年还根据市卫健委安排,组织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师,参加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下一步,按照《乡村医生管理办法》我委将加强乡村医生依法执业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督导考核,促进乡村医生自我学习意识,进一步提升了乡村医生业务技能。
三、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问题
我委将积极争取区财政资金投入,对年久失修和建设在村医家中的村卫生室进行改扩建或新建,今年内于卧佛镇、塘坝镇和柏梓镇,将创建5家五星级村卫生室,争取明年创建10家五星级村卫生室,改善村医就医环境,提高村医工作积极性。
四、关于解决村医基本保障的问题
国家和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乡村医生问题,并采取了系列措施保障乡村医生收入。2016年,重庆市卫计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卫基层发〔2016〕85号),明确了对离岗乡村医生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助和医疗补助。按照根据《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方案〉的通知》(潼南府办〔2016〕45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实际医疗业务量、公共卫生项目完成情况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乡村医生专项补助、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药品零差率补助和一般诊疗费补助等,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我委每季度均开展乡村医生基本信息更新采集,对乡村医生的履职能力和在岗情况均做了详细的摸底,做到了底数清、信息明。下一步我委采取的措施: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62号)文件动态调整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专项补助标准,按照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情况分别予以专项补助。对已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积极引导未纳入事业编制的在岗乡村医生,利用乡村医生专项补助新增金额,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购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求基层卫生医疗单位利用乡村医生专项补助,为辖区内乡村医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有效解决乡村医生关注问题。
此复函已经唐凡云主任审签,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感谢您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祝您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联系人:区卫生健康委公共卫生科 杨洋
联系电话:81656638
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