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区政协十一届第二次会议第6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A类
公开
潼发改〔202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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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区政协十一届第二次会议第61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尊敬的彭荣代表:
您在十一届政协第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优化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 促进我区营商环境再上新阶的建议》已经区政府移交我委办理。接到提案后,我委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落实,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地见效的建议
为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022年5月,财政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提出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等要求,区财政局于2022年6月8日转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6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对采购单位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主体责任,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算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规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二是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2022年下半年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区财政局备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要求采购单位严格落实《通知》中预留份额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确实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的,采购人应就需求调查情况、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进行说明,并报主管部门确认,相关材料作为项目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三是规范价格评审优惠。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型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标的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通知》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四是全面编制采购计划。按照市财政局业务管理系统和政府采购文件范本的规定,采购人在编制和备案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准确填报和编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对于已确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非中小企业不得参与其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出现《办法》第十条情况的,采购人应及时调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文件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并按照《办法》第九条及《通知》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关于强化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 的建议
一是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印发了《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2017〕2号),要求区县财政部门对原区县专家分库的专家,按照该办法的申请条件进行初审,报市财政局进行选聘。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各区县不设置分库,评审专家资源全市共享,并与国家评审库互联互通。二是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加强评审专家考核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区财政局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转发了该细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日常考核实行一项目一考核,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及时在“政府采购系统”中对评审专家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集中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市财政局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日常考核为基础,实行每年一次的集中考核集中考核。
三、关于完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机制的建议
一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二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5《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统一建立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对纳入管理系统的代理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区县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实时录入管理系统。文件细化了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对记分周期内扣分累计至12分的,该代理机构12个月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代理机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四、关于缩短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时间的建议
区发改委联合区财政局于2022年12月8日印发了《潼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并规定: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可研评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核定,作出投资概算批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规定,取消工程建设项目预算评审。
五、关于统一政府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管理的建议
区发改委联合区财政局于2022年12月8日印发了《潼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并规定:工程费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业主自行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原则上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工程费在4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财政局负责评审,其中:项目业主已委托“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全过程跟审)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组织结算审核,审核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原则上每年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此答复函已经刘红光主任审签,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我们改进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
(联系人:王文梅;联系电话:445823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