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31号代表建议的复函
办理结果:A
公开
潼公函〔2023〕40号
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
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31号代表建议的复函
尊敬的陈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春节期间潼南城区适当放开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收悉。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我局认为在《条例》未修订和禁放区域及相关规定未调整前,仍应按照现行《条例》执行。
一、区公安局2023年春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成效
2022年底至2023年春节期间,随着国家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快速恢复,群众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意愿及数量较前两年春节期间有所恢复,趋近常年正常水平。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潼南区公安局牵头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开展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启动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之前,区公安局未雨绸缪通过多级渠道对春节期间群众燃放烟花爆竹趋势及民意进行充分的收集、分析研判,结合实际形势针对性制定了工作方案(潼南府办〔2022〕139号),特别是着重部署强化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引导,在大力强调禁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基础上,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宣传,各部门、镇街在开展宣传工作中将城区周边的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如百米大道、金佛桥北面的蔬菜公园等处)告知群众,引导有燃放意愿的群众在可燃放区域就近购买、安全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初一、初五、初七、元宵等重要节点,由各镇街牵头组织党政、公安、应急、城管等力量组成联合巡逻组,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群众自发聚集燃放区域的治安巡逻,确保群众科学安全燃放。2023年春节期间,我区未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人员受伤、死亡以及火灾警情、财产损失案事件,禁放区内未出现大规模聚集性燃放烟花爆竹活动。
二、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依据及具体举措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区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牵头组织划定我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一是严守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流程规定,在代区政府办公室起草烟花爆竹禁放区域通告文件后,通过政府网在网上广泛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区政府常委会讨论,区司法局审核备案,后由区政府正式发文。二是严守法律法规规定,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划入禁放区域的,特别是化粪池、沼气池、森林重点防火区、学校、水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坚决纳入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目前,梓潼、桂林、大佛、双江古镇、田家工业园区建成区均属于禁放区域,具体范围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潼南府通告〔2021〕8号 )规定为准。
下一步,区公安局将进一步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市建设实际,审慎更新划定禁放区域,在确保应纳尽纳基础上,不搞扩大化、一刀切。
三、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后续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总体有国家、市、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引领,对于春节期间潼南城区适当放开燃放的建议,区公安局将会在工作中积极向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反映意见和建议。在国家、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未进行修改修订前,仍按现行《条例》执行,春节期间城市建成区禁放烟花爆竹。
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
2023年5月10日
(联系人:周欣;联系电话:1980275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