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关于区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1号建议的复函
尊敬的陈德胜代表:
收悉您《关于整治农村电动三轮车违法载人的建议》(第91号)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以局长刘立民任组长,副局长周兴淼任副组长的办理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办理工作,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电动车(含二、三轮)在给人们生活交通带来便捷的同时,交通违法现象也日益突出,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掉头、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电动三轮车违法载人现象突出。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也给电动车车主及行人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是电动车管理的“软肋”。加强立法,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我局也将积极向上级主管单位呼吁对电动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购置税收、登记管理、路面管理等进行明确规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的电动车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和措施,努力减少法律“盲区”,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大力促进电动车规范管理朝着法制化轨道发展。同时,呼吁法律要专门规定对电动车实行强制责任险,以减轻因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人带来的损失和增加赔偿得以实现的可能。
三、我局交巡警支队一是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9号)要求,常态重点整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驾驶报废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不按交通信号通行”、“不戴安全头盔”六类重点交通违法。二是开展乱行“电动车”整治行动,重点严查整治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在无非机动车道路段不靠右侧行驶、在人行道上行驶)、逆向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驾驶电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等4类突出违法行为并依法执行严处措施。
在农村地区,一是依托我局交巡警支队各公巡大队执法服务站,加大对电动车的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二是将依托“交安办”平台重点在镇街赶集、上放学等时段对电动车进行检查,劝导、纠正、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四、积极依托车管所前台业务窗口、重庆交通管理信息网等宣传阵地,全面公开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一步提升电动车管理工作的社会知晓度;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以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同时依托各镇街交安办、劝导站,加强乡村道路安全宣传工作。
尊敬的陈德胜代表,我们将按照您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调研和汇报,加强交通管理力度,共同为美丽潼南作出更大贡献,在此向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理解表示感谢,敬请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顺祝您身体安康、工作顺利!
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