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试点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要求,结合我区行政权力配置情况和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级相关部门编制了《重庆市潼南区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标准目录》),并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明确科室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并将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政策解读等政务公开制度。区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上级规定以及部门职责调整,对《标准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完善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信息发布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目录要求全面、系统的公开《标准目录》列出的各项政府信息,确保“应公开尽公开”。公开渠道为“政府网站”的,各公开主体要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区政府部门、镇街子网页中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把《标准目录》所指向的、2020年已产生或现行有效的各项政府信息加载完毕。同时,各单位要用好公开栏(电子屏)、查阅点、政务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切实为群众获取和查阅信息提供便利,推动构建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
三、规范公开审查
各单位要按照“谁行使权力、谁负责公开”原则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表述准确、公开时机得当,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要依法保护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并选择恰当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
四、加强工作评估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目录》标准和职责分工,在抓好本级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同时,要督促指导基层对口单位抓好试点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促进各级各单位全面、规范、有序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内部考核制度,主动认领公开事项,定期对本单位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行自查评估。区政府办公室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全区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的检查指导,督促改进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对于不按要求、不及时公开目录有关政府信息,或者敷衍了事、错漏明显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通报结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附件:
01重庆市潼南区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docx
02重庆市潼南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docx
03重庆市潼南区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xlsx.xlsx
07重庆市潼南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docx
10潼南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docx
12重庆市潼南区国土空间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docx
13重庆市潼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docx
19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docx
23重庆市潼南区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docx.docx
26.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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