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政策
一、申领原则: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二、残疾评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
三、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两寸近期免冠彩照,向户口所在地镇街提出办证申请,领取评残申请表,并完善资料。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需同时提供申请人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申请“跨省通办”的,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和居住证(或暂住证)的原件。
(二)评定:指定医院对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
工作日内申请人可持申请表和有效证件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指定医院如下:
1、潼南区人民医院:①肢体鉴定:二楼骨科门诊,②视力鉴定:三楼眼科门诊,③听力鉴定:三楼耳、鼻、喉科门诊,④智力鉴定:二楼神经内科(7岁以下儿童在二楼儿保科)门诊,⑤言语鉴定:三楼口腔科门诊。
2、潼南区中医院:①肢体鉴定:三楼骨伤科门诊,②视力、听力鉴定:三楼眼耳鼻喉科门诊,③智力鉴定:三楼脑病科门诊,④言语鉴定:二楼康复科门诊
3、潼南区精神卫生中心(精神残疾鉴定在精神卫生中心一楼门诊)
(三)审核、批准:区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四、残疾人证遗失: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区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
五、残疾人证换领: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区残联换领。
六、残疾等级变更: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到指定医院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七、残疾人证迁移: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八、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残疾人死亡的,区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区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 5002230001 ICP备案号:渝ICP备18005005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23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