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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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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潼环执罚〔2020〕22号

个体工商户王正明:

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XJUYR92 

营业执照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大土村3组139号

经营者:王正明

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交叉执法工作方案》(渝环办【2020】242号)》,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派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于2020年09月24日对王正明经营的石材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与调查,发现其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经营的石材加工场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和使用,属于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王正明于2020年9月2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王正明身份证复印件;

2. 2020年9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派的环境执法人员移交的《现场检查情况移交表》和2020年9月24日对王正明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影像资料等。

    证据1证明违法主体是个体工商户王正明;

    证据 2证明个体工商户王正明存在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9日向王正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潼环执罚告〔2020〕2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王正明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我支队认为王正明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审批及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大土村3组139号从事石材加工生产的环境违法事实成立,已构成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应依法对王正明予以行政处罚。经环境违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王正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潼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市潼南东风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100557012440010001

执收单位编码:023a80002  

收费项目编码:103050199006001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潼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201020






重庆市潼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潼环执罚〔2020〕23号

个体工商户王正明:

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XJUYR92 

营业执照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大土村3组139号

经营者:王正明

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交叉执法工作方案》(渝环办【2020】242号)》,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派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于2020年09月24日对王正明经营的石材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与调查,发现其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经营的石材加工场产生的废水通过渗坑、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入外环境,属于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经营者王正明于2020年9月2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王正明身份证复印件;

2.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0年9月25日提供的执法监测报告(潼环监【2020】ZF第003号);

3.2020年9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派的环境执法人员移交的《现场检查情况移交表》和2020年9月24日对王正明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影像资料等。

    1证明违法主体是王正明;

    2证明王正明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一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偷排。”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9日向王正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潼环执罚告〔2020〕2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王正明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我支队认为王正明在经营的石材加工场产生的废水通过渗坑、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入外环境的环境违法事实成立,已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应依法对王正明予以行政处罚。经环境违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王正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潼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市潼南东风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100557012440010001

执收单位编码:023a80002  

收费项目编码:103050199006001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潼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