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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区关于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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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市公安局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重庆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坚决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十八种违法违规行为通告如下:

1、不如实主动报告自己的重点疫区行程史、接触重点疫区人员或确诊人员情况、隐瞒疫病等妨碍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2、拒不配合社区工作人员、机关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排查防控工作人员入户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3、进出居住小区、村社、单位的人员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4、拒不配合交通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交通工具和乘车人员进行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5、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的,或明知自己是上述人员隐瞒不报,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的;

6、确诊病例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

7、不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

8、举办节庆活动、聚会宴会等人群聚集活动不听劝阻影响疫情防控的;

9、拒不执行公共交通停运、活禽市场休市、公共娱乐场所停业等疫情防控通告、规定的;

10、散布谣言、造谣滋事、谎报疫情等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11、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虚假广告、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12、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商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13、回收废旧口罩等废弃物品进行加工销售或者违规流转的;

14、辱骂、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隔离观察点等正常秩序的;

15、借机滋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单位秩序、公共交通秩序,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

16、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干扰疫情防控、妨碍公务的;

17、明知已经感染或疑似病例患者,却在公众场所故意向不特定的人传播,或者利用其他方式在其他场所传播病毒的,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18、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实施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行为的。

对有上述行为的,除承担相应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外,相关职能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区公安局:110

区委政法委:023-44551812

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政法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
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
2020年2月5日